婚姻保護雙方權益和義務, 是一種契約精神, 但沒辦法保證感情和相處, 公民幸福不能靠一紙婚約的束縛, 而應該是相互體諒, 相互尊重, 方能幸福長久。 一旦婚姻當事人背離契約精神, 法律起到的作用, 只能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促使一方或雙方履行應盡的義務。 當代男女平等的社會, 沒有誰離了誰不能活, 擺放好心態, 不要把幸福寄託於法律, 婚姻是需要雙方認真經營, 珍惜彼此的。 越來越多人不願意結婚了, 或者說越來越多的人害怕結婚了, 結婚成本越來越高, 而且閃婚閃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婚姻不過是人生的一種選擇, 只是一種生活方式而已。 在婚姻中, 牽涉到很多方面的利益, 夫妻個人的的, 子女的, 親屬的。 婚姻要滿足各方的需求, 真的是不容易啊, 所以, 堅守婚姻, 對很多人來說, 意味著一種選擇, 也意味著一種放棄。 所以我們大家都知道,
離婚是夫妻雙方的婚姻走到了盡頭的無奈選擇, 兩個人在一起不容易, 結婚組建成一個家庭更加不容易, 且行且珍惜, 能不離儘量別離吧。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真的破裂, 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是應准許離婚的。 一輩子不長, 遇到好的人一定要珍惜!很多人都是離婚了才發現原配是最好的, 後悔已晚, 尤其是有了孩子離婚的, 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不要讓無辜的孩子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人們對物質生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這種情況下大家在結婚上的觀念也有所改變。 而很多人因為受不了外界的誘惑而選擇背叛婚姻,
1、近年來, 由於全社會離婚率太高, 在實務操作中, 如果沒有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符合離婚條件, 法院受理當事人第一次離婚的請求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有的人甚至要反復起訴幾次才能夠判決准予離婚。 除非是雙方對離婚都無異議, 在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分割等方面無法協商一致起訴至法院, 法院才會准許離婚。
2、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允許離婚, 據瞭解, 在離婚的時候, 夫妻雙方需要提供雙方的收入證明和婚前的財產證明,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