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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2種婚姻可撤銷,夫妻雙方都能申請,不影響再次結婚!

關於婚姻, 有不同的理解。 在農村, 基本上親戚朋友們湊到一起, 吃一頓飯, 雙方的長輩出來說幾句話就算是結婚了。 而從法律上來說, 吃不吃飯不重要, 拿到結婚證才算是結婚了。 不管是農村的風俗還是法律的規定, 結婚都是不可逆的過程。 但在現實生活中, 在少數情況下, 結婚其實是可逆轉的過程。 為了能適應時代的發展, 保障婚姻雙方的權利, 2018年起, 2種婚姻可撤銷, 夫妻雙方都能申請, 不影響再次結婚!

1、在非自願的情況下, 受脅迫結婚的, 可撤銷

幸福的婚姻應該是發自內心的, 所以正常情況下, 結婚雙方應該是完全自願的,

可是在少數情況下, 也存在非自願的情況。 比較常見的是農村現在流行要彩禮, 女方父母在“彩禮”面前, 沒能抵住誘惑, 不顧女兒的真實意願, 採取哄騙, 勸說, 威逼等手段, 讓女孩出嫁。 這樣的情況就屬於典型的脅迫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 即便是已經結婚了, 女方也可以提出撤銷婚姻, 後期只需要拿出對應的佐證即可。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下結婚的, 可撤銷

這種情況其實也不少見, 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 一方採取邀約, 利誘, 欺騙, 等方式讓另一方到達指定地點, 然後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非法限制, 並且在此期間採取某種手段, 讓其同意結婚。 在這種情況下, 即便是結婚了, 也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被限制自由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一經核查屬實的, 則該婚姻即可撤銷。

當然, 現實中的情況遠不止這兩種情況那麼簡單, 所以對於撤銷婚姻的細節上也有要求。 一般情況下, 撤銷婚姻必須在結婚1年內提出, 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的, 則不再准許撤銷。 極少數情況下, 如果因為申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不能及時提出的, 按規定應當在具備申請條件後儘早提出, 不過需要提供證明材料證實確系缺少提出申請的條件, 否則很難通過申請。

如果是違背真實意願的婚姻, 夫妻雙方都有資格提出申請, 而且從法律上來說, 被撤銷的婚姻就算是無效的婚姻, 不算是離過婚, 換句話說, 再結婚的話, 仍然算是頭婚,

不影響再結婚。 農村現在娶媳婦兒挺難的, 越是這樣, 婚姻越不是小事兒, 所以希望雙方能慎重考慮, 同時充分尊重對方意願, 這樣對雙方都是好事兒。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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