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美食»正文

古代平民如此命賤刑法是如何處罰人販子的?以宋朝為例沒機會再犯

現如今, 我們時常會從新聞中看到拐賣兒童的事件, 由此也誕生了許多尋找孩子的父母, 這樣的事件不在少數,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總是讓人感到痛心, 失去親人是多麼沉痛的打擊, 這般痛苦不是每個人都能體會的。 鑒於此類事件的多發性與嚴重性, 法律對於那些不法分子也判處重罪, 嚴重者將會被判處死刑。

其實, 販賣人口早在先秦時期就是一種營生方式了, 那時候我國有一種“奴婢賤口”的制度, 意思就是說那些身為奴婢的婦女兒童就像是主人的財產一樣, 可以隨意變賣, 這樣的制度沿襲到了宋代才被廢除,

從宋代開始, 隨意販賣人口就是一件違法的事情了。

宋代的法律《宋刑》明確對隨意販賣人口一事做出了條規:凡是將兒童當成奴婢去賣的, 被判處絞刑;若是將小孩販賣去當童工的, 被流放三千里之外;將小孩賣到普通人家當子孫的, 判處徒刑三年;最嚴重的就是對被販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人, 絕對跑不掉, 肯定死刑的。

雖說法律上明確作出遏制隨意販賣人口的條規, 但是不排除有些根本沒把法律放在眼中的不法分子, 以致于社會上隨意販賣人口依舊是常態, 比如說, 當時在福建地區有一個“生口牙人”的說法, 這個說法就誕生於當時的嚴重販賣人口的社會風氣下, 所謂的“生口牙人”, 就是指牙人(即人販子)用小財小物去引誘兒童和婦女,

謊稱將他們招聘到富人家庭去當妻子或養子, 就這樣將婦女兒童引上鉤就販賣出去以此牟利。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