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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职务侵占230多万,当庭认罪!

自從馬蓉和王寶強的離婚風波開始, 一直到今天, 大家探討的話題都在宋喆、王寶強、馬蓉身上。 而隨著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轉, 這次的風波又掀了起來。 關于這次宋喆的事件, 涉及哪些法律知識?下面有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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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利, 侵占230多萬元

宋喆是王寶強原經紀人, 2014年到2016年, 宋喆利用擔任王寶強工作室總經理及經紀人的職務便利, 單獨或同修某合伙, 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等手段, 侵吞王寶強影視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各項業務款共計232.5萬余元。 近日, 王寶強原經紀人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開庭審理。

開庭已經審判完畢, 但具體的如何處理還沒有出來, 宋喆當庭認罪, 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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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適用何種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巨大”。

宋喆利用擔任王寶強工作室總經理及經紀人的職務便利, 單獨或同修某合伙侵吞王寶強影視工作室230多萬元, 數額達到巨大的, 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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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職務侵占罪怎樣才可以立案?

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占本單位財物, 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 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職務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 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 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因此,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準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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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機關報案時, 需要哪些提供證據材料?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 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 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 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責編 | 王小丹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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