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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我不是药神》:印度仿制药不流氓,我们从未使用“强制权”

《我不是藥神》之所以被稱為“神片”,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看完這部電影后許多觀眾表示對印度印象有了很大改觀。

以往國人對印度的觀感大多是:人多、生活落后、窮人多、臟亂差、對自己國家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狂妄自大。

而《我不是藥神》上映后, 許多看完電影的觀眾都表示對印度有了新的認識, 認為印度仿制藥看上去雖然流氓, 但是卻讓窮人得利, 讓窮人吃得起藥, 所以對印度印象大好。

媒體上更是連篇累牘的“表揚”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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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章都有一個問題, 就是都認為印度仿制藥“耍流氓”。

可印度仿制藥真的“耍流氓”嗎?

當然不是, 相反, 印度政府在仿制藥問題上一直是在WTO以及相關國際法框架下和西方大型藥廠進行博弈, 并沒有“耍流氓”。

一、印度專利法規定保護1995年以后的藥品專利

相信這段時間科普印度專利法和印度政府支持仿制藥的文章已經太多了, 所以我這里就介紹一下印度政府在加入WTO過程中是如何在框架內保護國內民眾“醫藥權”的, 印度在這個過程里可真沒有耍流氓。

1995年WTO成立, 取代了之前關貿總協定(GATT),

印度作為GATT發起國理所應當的也成為了WTO主要成員國。

但是想加入WTO, 必須簽署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這樣一來, 印度就必須修改自己之前頒布的專利法, 必須既承認方法專利又承認化合物專利。

如果這樣, 印度的仿制藥產業就會面臨毀滅性的打擊。

印度政府是怎么做的呢?

印度在新頒布的《專利(修訂)條例》里加了一條:新法案只對1995年以后發明的新藥或經改進后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專利保護, 而不支持原有藥物混合或衍生藥物的專利。

簡單來說, 凡是在1995年以前藥品基礎上開發出來的新藥, 印度政府都不承認。

別看這么小小的一條修改, 背后是印度政府和國際社會N多次博弈的結果, 而印度政府肯定也是付出了不為人知的代價。

而根據印度新專利法, 凡是1995年以后生產的新藥, 印度政府保護其專利, 也禁止國內藥廠仿制。

這么一來, 似乎印度仿制藥之路要走到了盡頭, 但是印度還有一招, 就是專利強制許可。

二、專利強制許可并不是印度專利, 巴西、泰國都曾經使用

強制許可制度(compulsorylicensing), 是指在一定的情況下, 國家依法授權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使用受專利保護的技術, 包括生產、銷售、進口相關專利產品等。 同時, 許可人需要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

印度法律規定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印度傳統、公共健康等原因, 國家可以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2005印度專利法修正案中, 新增加了關于強制授權適用范圍的section92A(1)條款,

該條款使得強制許可下的印度仿制藥可以出口到無相關生產能力的地區和國家。

比如印度專利局就曾向印度制藥廠Natco簽發“強制許可”, 以生產德國拜耳公司的肝癌藥物“多吉美”的仿制藥。 “多吉美”的專利有效期到2021年, 但Natco公司早在2000年前就開始仿制銷售。 拜耳公司于2011年向其提起侵權訴訟, 沒想到遭到“強制許可”。 印度專利局的理由是“拜耳藥物太貴, 普通民眾消費不起”。

專利強制許可看似“流氓”, 其實并不流氓, 這也是WTO框架下允許采取的措施。

巴西、南非、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 均有過對治療艾滋病、結核病等疾病的二線藥物、固定劑量復方制劑、兒童制劑的仿制藥進行強制許可的先例。 其中, 巴西政府對某種抗艾滋病的藥物實施強制許可后,

該藥物的價格從專利產品的每劑1.6美元降到每劑0.45美元, 價格降低了三分之二。

三、強制許可的仿制藥, 印度并不能販賣到WTO成員國

雖然印度有強制許可制度, 也曾使用強制許可制度, 但是必須說明一點, 這些“強制許可”的仿制藥, 印度是沒有, 也沒有辦法售賣到WTO成員國的, 這些藥物主要銷售對象是馬爾代夫、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等廣大第三世界國家;這些國家每年醫療開支都很有限, 屬于即使印度政府不賣, 西方大型藥廠也不會去拓展業務的國家。

印度真正向發達國家銷售的是已經過了專利保護期的仿制藥, 比如印度每年向美國出口大量藥品, 但是這些藥品都是過了專利保護期的藥品, 而在印度生產這些藥品比在美國,要節約60%的成本。

但是近些年,印度仿制藥在美國也頻繁事故,印度曾經第一大制藥廠Ranbaxy就因為藥品質量問題被美國重罰5億美金,直接導致這個雄霸印度制藥業的巨無霸在3年內消亡。(Ranbaxy2013年5月由于其產品的質量問題被美國FDA以創紀錄的罰款(5億美金)處罰,2014年1月被趕出美國市場;2014年4月被SUN制藥收購,直接消亡。)

四、強制許可制度我國也有,但從未使用

根據杭州媒體報道,我國從未在醫藥領域使用過“強制許可制度”,根據南京理工大學吳廣海教授解釋,原因是強制許可只有在“未實施”“反壟斷”“緊急狀態”“公共利益”這四種狀態下,才能考慮是否啟動。“專利強制許可就像核武器,威懾作用大,但負面作用更大,不到萬不得已不會使用。”

而在印度生產這些藥品比在美國,要節約60%的成本。

但是近些年,印度仿制藥在美國也頻繁事故,印度曾經第一大制藥廠Ranbaxy就因為藥品質量問題被美國重罰5億美金,直接導致這個雄霸印度制藥業的巨無霸在3年內消亡。(Ranbaxy2013年5月由于其產品的質量問題被美國FDA以創紀錄的罰款(5億美金)處罰,2014年1月被趕出美國市場;2014年4月被SUN制藥收購,直接消亡。)

四、強制許可制度我國也有,但從未使用

根據杭州媒體報道,我國從未在醫藥領域使用過“強制許可制度”,根據南京理工大學吳廣海教授解釋,原因是強制許可只有在“未實施”“反壟斷”“緊急狀態”“公共利益”這四種狀態下,才能考慮是否啟動。“專利強制許可就像核武器,威懾作用大,但負面作用更大,不到萬不得已不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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