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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原彰晃死刑判决12年后才执行算什么,日本曾30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


麻原彰晃

今天新華社發了一條新聞, 因主導東京地鐵沙林事件等系列恐怖事件造成大規模死傷的日本奧姆真理教原教主麻原彰晃, 6日上午在東京被執行死刑, 隨后另有奧姆真理教成員6人在大阪等地被執行死刑。

而這已經距1995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23年, 距離麻原彰晃2006年被判處死刑已經過去了12年。

其實從去年江歌案開始, 一直有媒體討論為什么在日本執行死刑那么難, 但是目前流行的觀點都很偏頗,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 為什么日本執行死刑那么難。

一、日本曾300年沒有執行過死刑

幾乎99%討論江歌案以及麻原彰晃案的文章都只把日本死刑執行難的歷史追溯到二戰后, 認為似乎二戰后美國占領軍對日本進行全方位改造, 引入西方“以人為本”的精神才導致如今日本對死刑執行很慎重。

然而這種看法是不對的, 至少是很偏頗的。

因為日本“慎刑”之風是很久遠, 盡管日本從中國唐朝全面引入了律令體系, 但是事實上日本朝廷從公元810年開始大約300年里, 日本朝廷裁判從未執行過死刑。 有人認為這是因為當時日本上流貴族普遍懼怕死者的冤魂, 也有人認為當時日本人的國民性比較溫和。 但不管怎么樣, 西方很多學者據此認為日本是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當然, 隨著平安時代的結束, 保元之亂的開始,

日本不但迅速恢復了死刑, 而且還將死刑作為了一種威嚇的手段;1600年, 當英國人的船隊為了尋找金子和貿易而駛入日本的時候, 他們被擺放在連接東京和京都的東海道上的尸體嚇得心驚膽寒。

那些尸體是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罪犯的遺骸。 一名英國船長的日記中提到, 許多尸體的器官已經被過路的行人用刀劍“砍了一遍又一遍”。

雖然進入18世紀, 幕府在處理執行死刑判決上不像17世紀那么瘋狂, 但依然還保留著“斬首”、燒死在火柱上或者“用鋸子鋸死”等死刑手段。

然而明治維新改變了這一切, 日本開始全面學習西方, 包括死刑上, 只允許英式絞刑作為死刑的唯一執行方式, 其他方法一律廢除;1882年, 日本又規定處決必須在監獄的刑場內執行,

監獄看守和其他國家官員是僅有的被允許在場的人。

而且執行死刑的人數也從明治維新初期的每年平均300人急速下降到昭和初期(1930年以前)的平均每年18人。

這個數據真的相當驚人, 比同時期歐美死刑執行率都低。

二、日本惡性案件發案率之低, 堪稱世界第一

因為戰前日本有中國可以侵略, 可以盤剝, 所以使得當時日本國內矛盾并不激烈, 反映到社會治安上, 就是當時日本社會治安比同時期歐美列強都要好;在有記錄可查的1920年代起, 日本惡性犯罪不到美國的一半, 1930年代至二戰前平均不到美國的1/3。

即使到了戰后, 日本惡性犯罪率之低也是世界第一。

2014年有一個惡性犯罪件數相關統計,

在每十萬人里, 日本只有0.3起殺人案發生, 而美國則有3.9起, 英德都是0.9起;而十萬人里, 美國會發生36.5起強奸案, 英國會發生49.4起, 德國是9.1起, 而日本只有0.1起;而每十萬里人的搶劫案, 美國是102起, 英國是81.5起, 德國是56.4起, 日本只有2.4起。

正因為日本真實犯罪率很低, 所以當殺人案件出來后, 日本社會輿論會普遍去猜測犯罪分子是不是有什么難言之隱, 有什么不幸事件發生, 當然, 這不是說不同情受害人, 而是相比于其他高發案率的國家來說, 日本人更習慣在同情受害者之余, 探究犯罪者的動機。

三、戰后日本獨特的體制造成“死刑拖延癥”

戰后日本曾經發生過四起重大冤案, 分別是兔田事件、財田川事件、島田事件和松山事件, 這四起冤案我就不詳細介紹了,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 它們的共性是都是經過一、二、三審, 而且在審訊過程中都受到了警方的刑訊逼供, 而且平反昭雪的時候, 都在監獄里待了25年以上。 最短松山事件齊藤幸夫在監獄了生活了28年又7個月, 最長的免田則在監獄里生活了36年又6個月。

而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冤獄賠償金額又很小, 最多也才12500日元/天, 而且在2010年以前, 原告律師費也是從這筆國家賠償也出, 也就是說, 即使是免田, 他坐了36年半的冤獄, 實際拿到賠償才不足100萬人民幣, 還需要從中支付律師費。

當然, 這四大冤案還有一個共性就是他們的死刑判決都一直沒執行, 當然, 財田川事件中的谷口繁義就差一點就執行死心了, 如果死刑執行很快,那么,這四大冤案就翻不回來了。

這幾大冤案為什么都能拖這么久?

主要原因是源自戰后日本奇怪的體制,眾所周知,日本國家體制很奇怪,既有西方國家特點,也有東方官僚國家特點。

就拿死刑來說,就是死不起人,擔不起責任。日因為日本官僚機構既有嚴懲責任當事人,又會對已經退休人員網開一面。

簡單說,如果死刑執行了,最后被證明是冤案,那么因為殺錯了人,那么從上到下都會嚴厲的追究,官僚體系是不會輕饒那些讓他們丟面子的人;但是如果沒有死人,只是坐了很多年冤獄,首先賠償是國家出錢,其次,日本死刑級別的冤案翻案普遍時間在15年左右,等追究的時候辦案人員差不多都退休了,都退休了,難道還去追回人家退休金?也就算了。

所以,不管是職業的精英官僚還是政治家,大家都不想去承擔“殺錯人”的罪名,所以盡管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2款規定死刑在終審判決后半年內一定要執行,但是日本從來沒有執行過這一條。

相反,只要有一點嫌疑的死刑判決,日本法務大臣(政治家)都不會簽字執行的;說白了殺對人了,國家不會給獎勵,但是要是不幸殺錯了,那政治生命幾乎等于結束了,之前有一位日本政治家在法務大臣任期內批準的一例死刑,結果現在被證實很有可能是冤案,結果現在這個政治家被日本媒體冠以“殺人者xx”的稱號,如果真翻過來,估計這個名號會伴隨他一生了。

綜上所說,日本死刑執行難,并不是簡單的一兩個原因造成的,這是日本“慎刑”傳統,低犯罪率、以及官僚推諉扯皮等多種因素結合;說真的,雖然我平時很討厭官僚推諉扯皮,但是在死刑執行這個問題上,官僚的推諉扯皮其實給我的感覺還可以。

參考資料:

《在國家秘密處決之處:日本的死刑》,《日本死刑制度探析》,《罪與罰-日本司法的定罪量刑及死刑執行》,《前近代的日本法》,《日本死刑若干問題思考》,《日本在平反冤案之后為何很少追責》

如果死刑執行很快,那么,這四大冤案就翻不回來了。

這幾大冤案為什么都能拖這么久?

主要原因是源自戰后日本奇怪的體制,眾所周知,日本國家體制很奇怪,既有西方國家特點,也有東方官僚國家特點。

就拿死刑來說,就是死不起人,擔不起責任。日因為日本官僚機構既有嚴懲責任當事人,又會對已經退休人員網開一面。

簡單說,如果死刑執行了,最后被證明是冤案,那么因為殺錯了人,那么從上到下都會嚴厲的追究,官僚體系是不會輕饒那些讓他們丟面子的人;但是如果沒有死人,只是坐了很多年冤獄,首先賠償是國家出錢,其次,日本死刑級別的冤案翻案普遍時間在15年左右,等追究的時候辦案人員差不多都退休了,都退休了,難道還去追回人家退休金?也就算了。

所以,不管是職業的精英官僚還是政治家,大家都不想去承擔“殺錯人”的罪名,所以盡管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2款規定死刑在終審判決后半年內一定要執行,但是日本從來沒有執行過這一條。

相反,只要有一點嫌疑的死刑判決,日本法務大臣(政治家)都不會簽字執行的;說白了殺對人了,國家不會給獎勵,但是要是不幸殺錯了,那政治生命幾乎等于結束了,之前有一位日本政治家在法務大臣任期內批準的一例死刑,結果現在被證實很有可能是冤案,結果現在這個政治家被日本媒體冠以“殺人者xx”的稱號,如果真翻過來,估計這個名號會伴隨他一生了。

綜上所說,日本死刑執行難,并不是簡單的一兩個原因造成的,這是日本“慎刑”傳統,低犯罪率、以及官僚推諉扯皮等多種因素結合;說真的,雖然我平時很討厭官僚推諉扯皮,但是在死刑執行這個問題上,官僚的推諉扯皮其實給我的感覺還可以。

參考資料:

《在國家秘密處決之處:日本的死刑》,《日本死刑制度探析》,《罪與罰-日本司法的定罪量刑及死刑執行》,《前近代的日本法》,《日本死刑若干問題思考》,《日本在平反冤案之后為何很少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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