殤, 早逝, 戰死;醫殤, 本可避免的生死之戰。 事故和殘亡, 誰也不願看到, 但卻實在地發生了。 糾纏在事非的表層, 或是簡單地表達義憤, 無法給傷痛者帶來撫慰, 也無助於抵擋悲劇的重演。 我們不如順著蛛絲馬跡, 去尋找對未來或許有用的資訊。 今天要給大家剖析的是一樁137萬醫療賠償案。
我們先來重播事件經過。 2016年12月2日, 32歲的孕婦蔣女士到醫院接受37周例行產檢, 在血液檢查時發現穀丙轉氨酶超高、總膽紅素和甘油三酯也高出正常值。 醫生給她開了藥, 讓她回家休息, 1周後再複查。 誰成想, 隔天蔣女士就開始腹痛和出血,
幸運的是雖然有大量宮內積血, 蔣女士還是保住了子宮。 不幸的是, 剛生下的瀕死寶寶經過80分鐘搶救, 被醫院認為“已失去繼續救治意義”。 寶寶的父親只好簽字同意放棄治療, 抱著孩子回家, 幾小時後寶寶離世。 悲憤的夫妻將醫院告上法庭, 索賠138萬各項賠償及5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審理, 2018年6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醫院負全責, 賠付137萬。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 院方代表認為, 蔣女士雖在產檢中發現肝功異常, 但當時沒有不適, 血壓也正常, 接診醫生告知如有不適立即就醫。 但事後分析, 因醫生沒有意識到病程發展,
該案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 產檢中發現肝功及凝血功能異常, 應及時收入院終止妊娠, 但院方沒有做出正確診斷和處置;新生兒在停止救治幾小時仍存活, 說明院方向家屬告知的病情過重, 處理不當。 故此認為, 院方過錯與患者的胎盤早剝、胎兒重度窒息、新生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應承擔全部責任。
我們現在來剖析這場醫殤的知識點, 胎盤早剝。 按照標準的醫學定義, 妊娠20周後或分娩期, 正常位置的胎盤在胎兒娩出前, 部分或全部從子宮壁剝離, 稱為胎盤早剝。 從發生率來看, 國外資料為5.1%到23.3%, 國內統計為4.6%到21%, 有研究明確指出, 胎盤早剝的發生率與是否仔細檢查胎盤有關。 結合蔣女士的案例來說, 那場悲劇實在是應該避免的。 因為, 胎盤早剝並非是罕見的病例, 醫務人員在識別和處理上, 也應具備相關的意識, 是接診醫生發生了思維短路?
從臨床表現來看, 輕型的胎盤早剝多見於分娩期, 主要症狀為出血,
胎盤早剝的具體病因尚不清楚, 但認為與孕婦高齡、高血壓、胎盤缺血、羊水過多、羊膜腔內感染、脈管炎、血管疾病、腹部創傷、孕婦吸煙、胎膜早破等相關。 胎盤早剝的併發症, 在母體為失血性休克及彌漫性血管內凝血, 在胎兒則可能帶來宮內窘迫及死亡。 在妊娠晚期如果出現子宮疼痛和壓痛、有痛感或無痛的生殖道流血等都應該就醫,
愛誰,就把健康傳給誰。
特別是有生殖道出血等情況時,就算醫院說沒有床位,自己也要堅持或尋找其他醫院住院觀察。愛誰,就把健康傳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