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一名正在看房的朋友前來諮詢, 「到底‘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原來, 售樓小姐好幾次都提到了這筆繳費, 但他以前聽說過一些因為弄混了「定金」和「訂金」而被坑了一筆的新聞, 心裡有些不放心, 便決定還是弄清楚為好。
作為一個購房者, 有這樣一種求知到底的心態非常值得鼓勵。 畢竟買房是終身大事、涉及百萬金額, 誰也不願意看到因為一點「小差錯」而釀成大損失的局面。 今天咱們就來聊聊簽訂合同中的「定金」與「訂金」區別。
先看一筆涉及800萬元巨額的案件:
趙先生一口氣在南昌市某地下商城專案, 購買了16套商鋪, 每套商鋪定金為50萬元, 總定金共800萬元。 但是, 直至五年之後趙先生也沒有簽到商品房買賣合同, 反而發現自己購買的16套商鋪全部被往前備案給第三人, 也就是說, 被「一房兩賣」了。
這時候他再梳理當初簽訂的文件, 才發現遭遇了「定金」和「訂金」的文字遊戲。
簡單來說, 合同不履行時, 「定金」要雙倍返還, 有法律效力;「訂金」只需要原數退還, 沒有法律效力
接下來, 我們就來進行科普:
定dìng 金jīn
「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 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 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標額的百分之二十。
1、合同正常履行時, 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 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 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 應雙倍返還。
訂dìng 金jīn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 僅具有一種預付款的性質, 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
前面的案例中, 雖然開發商耍了「定金」與「訂金」的小聰明, 但趙先生仍舊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爭取開發商的補償。
押yā 金jīn
在定金和訂金之外, 其實還常見「押金」, 「押一付三」「押金三個月」等等都是常見術語。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時, 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其實, 押金也只是民間交易習慣, 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簡單來說, 如果你付了1萬元押金, 可對方違約了, 那對方也不必雙倍返還, 只需給你1萬就行。
交錢之前的注意事項:
在日常生活中, 我們簽正式的房屋認購合同時, 一般都是用定金。 它具有法律效力, 是租賃雙方之間的擔保;視實際情況和個人需求不同,
當然, 交了定金就意味著你得確認要這套房子, 否則反悔了錢也要不回來。 所以, 如果你並不確定要不要買, 只是觀望觀望想交個「誠意金」, 那就千萬不要簽「定金」合同。
一個是「確定」的「定」, 一個是「言字旁」的「訂」, 一字之差, 意義卻大不相同。 這和每個購房人的利益息息相關, 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認真去看合同中每一條約定的內容,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