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古代合婚方法很多, 主要有生肖屬相合婚法、神煞合婚法、年柱干支生克合婚法、年命納音生克合婚法等等, 無論哪種方法, 都多少有可取之處, 但都不夠完善, 再加上批命者的水準局限, 往往將不宜配合的怨偶扯在一起, 而將適宜婚配的佳偶無情拆散, 造成不少悲劇。
上文所列的合婚方法就是年命納音生克合婚法, 此法僅僅從雙方出生的年柱納音生克的片面因素來分析雙方是否相配, 沒有真正從雙方全具體的八字組合喜忌去分析是否相配, 因而是片面的、不科學的。
從命理學的角度來說,
合婚的目的是為使婚配雙方都盡可能趨吉避凶, 最大限度地改良婚姻運勢。 要達到這個目的, 就必須依靠合理的合婚方法:婚姻的實質是男女人體五行氣場的親密組合, 要使婚姻產生良好的命理效應, 就必須使這種經過組合的人體五行使氣場對雙方都有益無害。 從命理的角度講, 合婚應盡可能達到以下標準:
1、雙方的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中的喜用神。
2、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轉化為對方命局的喜用神;退而求其次, 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對方命局所克制。
3、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對其補益。
4、雙方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富貴福壽之氣。
5、雙方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
6、雙方的行運最好能相互補益。
7、雙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嚙合。
8、雙方年齡壽數基本上能匹配, 以避免中年喪偶的悲劇。
以上八條都必須從雙方的生辰八字及大運、流年組成的全命局中才能推斷, 這才是命理意義上的盡善盡美的合婚。 當然, 男女婚配還應考慮其他命理因素。 如倫理道德、民俗習慣、法律法規、情感基礎等等。
在當今社會, 婚姻大多是自主和自由的, 婚姻大多萌芽於男女雙方的愛情。 戀愛是婚姻的前奏, 而不同的人, 有不同的戀愛、婚姻觀, 但一般情況下, 大多是從感情、色俗、物欲、時俗等幾方面進行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