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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決定作出後,做這些行為可能使你拿不到一分補償款!

拆遷亦是拆舊建新, 是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的環節, 徵收拆遷也是被徵收人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機會。 在徵收拆遷中徵收方發放給被徵收人的補償款主要依據被徵收人房屋的面積以及其他附屬物的價值, 因此被徵收人在徵收拆遷中所能獲得的補償款主要依據其被徵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然而會有被徵收人在得知徵收拆遷後, 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等方式變相增加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以其增加補償款數額。 該種行為是否可行, 有沒有風險下面小編就通過一個案例給大家做一個解答。

劉先生是陝西省西安市航太城東、西康高速西兆伍村村民, 該村現有上千戶村民。 2016年初經過批准政府決定徵收該村房屋及土地, 2016年3月1日區徵收辦公室在該村張貼徵收公告。 在得知徵收決定後該村村民幾乎家家都將原來的兩層樓房加蓋成五層樓或六層樓。 除了往上加蓋外, 有的村民還將房子還往兩邊擴建, 到了見縫插針, 寸土必蓋房的程度。

在徵收拆遷時對於類似于兆伍村村民加蓋、擴建房屋的情況, 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 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

不予補償。 依照該規定, 我們可以明確獲知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之後, 被徵收人如果在徵收範圍之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以期增加拆遷補償款, 針對增加的部分原則上是不予以賠償的。

此外, 該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由此款規定可以看出, 在徵收拆遷時對於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 在此期間內是不能取得相關相關部門所核發的批准檔和手續。

但對該期間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徵收拆遷決定作出後肆意加蓋的行為是不可取, 一味地擴建房屋、加蓋房屋等只為增加房屋面積的行為最終也未必能得到其所想要的補償。 因為在徵收拆遷時這樣臨時擴建或改建的房屋在辦理相關手續及申請拆遷補償款時的難度是很大甚至是無法辦理, 該建築存在很大的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甚至會有面臨強拆可能。 但是對於在徵收決定作出前無論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還是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只要取的合法的證明文件在徵收拆遷時都是應當給予同等補償的。

總的來說, 徵收拆遷作為被徵收人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機會,

被徵收人應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利用好此次機會, 不要因小失大。 同時, 對於徵收方的不合理行為也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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