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先生曾辦了一張信用卡, 信用卡被盜刷累計欠債7萬多元。 銀行將其訴諸法院追償, 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及商戶負全部責任, 陳某無責。 筆者認為本案當中七萬元債務屬於偽卡交易系盜刷行為所致, 陳某並無過錯無須承賠償擔責任。
首先, 信用卡持有人陳某並無明顯過錯。
本案當中, 信用卡被盜刷, 陳某在發現後及時向警方報案並通知銀行相關盜刷情況, 已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 案發時信用卡一直由陳某妥善保管並未授權他人使用該信用卡, 且交易簽購單上的簽名並非陳某的本人簽名。
其次, 銀行對持卡人的信用卡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法律風險。
銀行作為髮卡行及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不斷提高信用卡交易的安全防範標準, 加強信用卡交易的事前審核及安全保障, 防止信用卡被盜刷的法律風險。 同時本案當中特約商戶(佛山市某電器店)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核實持卡人簽名的義務)特約商戶存在一定的過錯, 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 本案是偽卡交易, 並非陳某真實意思表示, 作為持卡人無須承擔7萬元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髮卡行作為相關技術、設備、操作平臺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 在髮卡行未能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識別, 造成他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交易的情形下, 由於偽卡使用人並非持卡人, 髮卡行因偽卡使用人發出的指令而支付款項, 並非持卡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髮卡行未與持卡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持卡人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