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熱點»正文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 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 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 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 性質上均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的範圍。

相關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

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認定標準

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夫妻從事商業活動, 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相關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

個人經營的, 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 以家庭財產承擔。

《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 個人經營的, 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 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 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 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 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三、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一)債權人舉證

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 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 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 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

(二)配偶一方舉證

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注意:新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適用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 已經終審的案件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 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本文參考《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8年第1輯·總第73輯)《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程新文、劉敏、方芳、沈丹丹(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