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杭州的黃女士在2018年4月6日在杭州購買了一輛力帆330EV電動汽車, 提車時間為4月11日。 3天后, 也就是4月14日, 黃女士駕駛力帆330EV在杭州杭行路行駛時, 車輛油門、刹車突然失效, 車輛在馬路上拋錨。 當時, 該車行駛公里數為198.1公里。
5月8日, 距第一次故障不到一個月, 黃女士的力帆電動汽車再次出現油門、刹車失靈, 車輛拋錨的故障。 經力帆杭州維修站檢測, 依然是保險絲熔斷導致。
浙江電視臺報導視頻
浙江省消保委認定該車符合退換車條件
2018年4月17日, 黃女士向浙江省消保委投訴, 經浙江省消保委汽車消費維權專業委員會專家確認,
浙江省消保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出具了投訴處理建議書給力帆集團。
重慶力帆拒絕退換車
重慶力帆認為:該車只是保險絲熔斷導致車輛拋錨, 並非功能失效。 因此, 拒絕退換車。
重慶力帆拒絕退換車, 觀點總結為兩個:
1、退換車需參照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所以, 不符合退換車條件;
2、保險絲熔斷並非主要零部件故障, 所以, 不符合退換車條件。
以案說法專家
浙江省消保委汽車消費維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汪英來(全程參與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浙版新消法立法起草討論的專家)
汪英來法律觀點:
1、浙版新消法, 法律效力層級高於國家汽車三包規定。
浙版新消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屬於省級地方性法規, 法律效力層級高於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從法律層面上說, 浙版新消法是上位法, 而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是下位法, 兩者抵觸時, 下位法必須服從於上位法, 國家汽車三包規定服從於浙版新消法。
如果一家企業不知法、不懂法, 必然會違法。 重慶力帆需對法律位階、法律效力層級進行再學習。
2、浙江省消保委的退換車認定, 依據的是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條……因其他品質問題引起車輛失控……當初立法起草的初衷是:在60日或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准),
用現象來表述退換車條件, 是法規的重大進步。
自2017年5月1日浙版新消法實施以來, 汽車廠家不遵守浙江省地方法規的情況還屬首次。
一家汽車企業, 完全無視浙江省級地方法規, 回復粗暴, 只能說明兩個問題:產品品質差, 服務更差。
起步較早的力帆汽車, 在如今的自主品牌中, 銷量難見起色, 其中的原因, 可以從本案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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