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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找到人生“第二春”,新加坡59歲老婦生意沒了,老公也沒了

我們都知道新加坡離婚并不容易。 結婚未滿三年的, 不許提出離婚。 三年后, 如果雙方都自愿離婚, 得先分居三年才可以申請。

這三年期間, 必須是徹底的分居, 不僅不能ML, 還不能有其他顯示雙方尚有感情的行為, 比如說女人為男人做飯洗衣服熨衣服, 或者雙方妻的名義一起參加昔日同學或好友的派對。

但是今天這一對的“離婚”, 卻很不一樣。 。 。

59歲離婚婦覓得人生第二個春天, 與77歲老翁同居四年后再婚, 并且賣掉糕點生意當“全職妻子”, 豈料到頭來是一場霧水姻緣。 老翁新婚僅半年就決定離婚, 婦女過后向老翁索討42萬元贍養費, 但被法院駁回。

法官認為, 這是一段極為短暫的婚姻, 無論有沒有結婚, 婦女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養活自己, 無需老翁支付贍養費。 妻子已決定對這項裁決提出上訴。

根據本月(2月)初所發出的家事法院判詞, 這對離婚男女是在2016年的圣誕節結婚。

兩人都是再婚, 婚前同居長達四年。

多年來經營糕點生意的妻子聲稱, 老翁娶她過門后勸她賣掉生意, 并且承諾會在經濟上照顧她。 盡管不是很愿意, 妻子最終還是決定賣掉生意, 好讓她有更多時間照顧健康欠佳的老翁。

豈料, 兩人結婚僅半年, 老翁就在2017年6月丟下妻子、離家出走。 雙方在去年5月取得離婚臨時裁決。

妻子指出, 拍拖期間, 老翁每個月會給她一筆5000元的生活費, 當她決定嫁給老翁和賣掉生意時, 她以為自己往后可以在經濟上依靠老翁;如今老翁決定離婚, 他有義務每個月支付5000元的贍養費。 妻子要求老翁一次過支付42萬元, 作為長達七年的贍養費。

但老翁拒絕支付任何贍養費, 理由包括兩人都是經濟獨立的退休人士,

以及老翁的身體狀況比妻子差, 他不應負起繼續養活妻子的責任。

法官同意老翁的立場, 即這是一段短暫的婚姻, 雙方結婚之前已取得經濟獨立, 共結連理主要是為了老來有伴;無論妻子有沒有嫁給老翁, 她都有足夠能力養活自己。 按照家事法律, 法院沒有諭令老翁支付贍養費給妻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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