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永添等5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 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20年, 并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 罰金120萬元;判決其他53人20年至兩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廣州中院二審審理查明, 劉永添為獲取非法利益, 利用其擔任廣州市蘿崗區劉村村委書記、劉村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的身份, 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 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
法院認為, 劉永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 情節嚴重;敲詐勒索公民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在經濟往來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回扣, 歸個人所有, 數額巨大, 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
據介紹, 今年2月10日,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4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 對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 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 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 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 除劉仲成、劉仲堅未上訴, 劉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