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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垄断工程获刑什么情况?村官垄断工程获刑如何处罚?

今天,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永添等5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 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20年, 并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 罰金120萬元;判決其他53人20年至兩年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廣州中院二審審理查明, 劉永添為獲取非法利益, 利用其擔任廣州市蘿崗區劉村村委書記、劉村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的身份, 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 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

2004年12月, 劉永東、劉永森經其兄長劉永添同意, 糾集他人在劉村村委會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 對被害人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 一舉奠定了以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 經過多年經營, 這個團伙逐步形成了以劉永添、劉永東等人為組織、領導者, 以劉永森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 劉永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 情節嚴重;敲詐勒索公民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在經濟往來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回扣, 歸個人所有, 數額巨大, 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適用法律正確, 審判程序合法。

據介紹, 今年2月10日,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4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 對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 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 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 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 除劉仲成、劉仲堅未上訴, 劉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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