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證監會公布了對“精華制藥操縱案”的查處情況。 根據證監會認定, 當事人高勇通過其控制的16個證券賬戶, 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間, 集中資金優勢, 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 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為此證監會作出決定, 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 并處以罰款8.97億元, 并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罰沒款高達18億元左右, 這無疑是證監會近年來查處的又一大案。 不過, 隨著證監會對“精華制藥操縱案”查處結果的公布, 影視明星黃曉明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因為在證監會公布的高勇操縱的16個證券賬戶中,
不過, 黃曉明工作室的“嚴正聲明”很快又遭到輿論的“打臉”。 隨后有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 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的確是黃曉明和張素霞二人。 而且, 黃曉明工作室的“嚴正聲明”只是否認“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和介入過任何相關調查”等事項, 但對“黃某明”賬戶就是黃曉明賬戶并未否認。 也就是說, 在“精華制藥操縱案”中,
而既然黃曉明的證券賬戶涉足到了“精華制藥操縱案”, 作為當事人的黃曉明要不要為此承擔責任, 這是投資者非常關心的問題。 筆者以為, 黃曉明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 不論黃曉明是否認識高勇, 也不論黃曉明的賬戶是由其本人交給高勇的, 還是由其母親交給高勇的, 這都說明了同一個問題, 黃曉明對其個人賬戶管理不善, 都構成了實質上的賬戶出借。 而個人賬戶的出借行為, 是違法違規的。 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而既然黃曉明出借個人賬戶的行為是違法違規的, 那當然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何況黃曉明賬戶提供給高勇使用, 確實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 因此, 黃曉明必須為出借賬戶的行為負責。 當然, 由于A股市場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原因, 黃曉明需要承擔的責任也許并不大, 有可能只是撓癢癢, 但這癢癢該撓還必須得撓, 這是對法律法規本身的一種尊重。
比如, 根據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發布的《關于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規定,
又比如, 根據《證券法》第20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 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照這些條款, 雖然相關的處罰對于“不差錢”的黃曉明來說無關痛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