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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必看!汽车有违章未处理也能年检,最高法院早有明确答复

當我們買了車之后, 除了要負責它的保養以及維護之外, 在每年車輛檢驗到期之前的時候你就要去年檢, 而這個項目也是很多司機都非常討厭的環節, 因為需要的時間真的太長了。 而當前面的步驟都過去的時候, 工作人員會讓你查一下自己有沒有違章。 如果有違章的話是不好會把年檢標簽給你的。 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仔細想過, 這個規定在交通法規中明文規定過么?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第四十九條:“申請前,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申請時,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有車的必看!汽車有違章未處理也能年檢, 最高法院早有明確答復!

依據這套規定, 如果你在年檢的時候, 你車子還有違章沒有處理的話, 那么是無法給你年檢標志的。 所以因為這條規定, 很多粗心大意的車主他們在進行年檢的時候, 就會忘記處理違章, 而這個時候他們就無法拿到年檢標志。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那么在進行年檢的時候, 如果有違章真的就不能給年檢標志么?看看最高法是怎么說的吧。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 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而大家看到之后都知道了吧, , 最高法的意思就是年檢歸年檢, 違章歸違章。 不能把這兩個東西捆綁在一起, 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不得這樣做。 但是現在很多地方都是年檢以及違章都擺放在一起, 你想拿年檢標志可以, 把違章處理掉就可以了, 對于這種行為相信很多車主都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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