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普蘭店男子王某承包了沈陽一家化工石油工程建設公司的數十個工程項目土建施工。
王某是墊資進場施工, 先期承擔了工人的工資和部分材料款等費用。 為此, 雙方產生了經濟糾紛。 王某多次以項目公司欠其工人工資等款項為理由, 找到該公司老板高某要求還錢, 還多次帶人帶沈陽市沈河區的這家公司堵門鬧事, 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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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這是公司之間的糾紛, 可是王某還將矛盾轉移到了個人身上——他駕車跟蹤項目公司的老板高某, 還在其家中和酒店等處攔截并威脅恐嚇高某, 要求高某為按照其要求的數額給付工程款112萬元,
但被釋放后, 王某仍然心懷不滿, 他采取了更嚴極端的方式“要賬”——他開車跟蹤高某, 并在高某開車出行時, 在沈陽渾南區和沈河區五愛隧道附近兩次撞擊高某駕駛的奧迪A6私家車, 造成高某車輛損壞, 車損價值達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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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 王某被警方抓獲。 沈陽市沈河區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宣判。 王某不服上訴, 檢察機關也提出抗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返回重審。 沈河區法院再審認為, 王某多次追逐、攔截、恐嚇他人, 嚴重看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
王某不服再次上訴。 檢察機關也提出抗訴, 認為大連普蘭店男子王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原判量刑太輕。 今年5月, 沈陽市中院二審此案, 認為原判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民事賠償合理, 審判程序合法。 近日沈陽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和抗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