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瓦房店人王飛(化名)在瓦房店新華辦事處有一處私有平房, 還在2009年辦理了產權證。
2017年, 離異多年的王飛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大三歲的女子徐麗(化名), 王飛準備早點安定下來過日子, 于是在當年4月就提出了結婚。
但徐麗則提出了結婚條件, 必須把王飛的這處房產分一半給自己。 這本來是王飛的婚前財產, 不需要和徐麗平分。 但為了結婚, 兩人在結婚前簽署了一份協議書, 其上寫明:王飛名下兩間瓦房和院內45平小廈子, 同意和徐麗平分。 之后兩人登記結婚。
可是結婚才4個月時間, 徐麗就開始鬧離婚,
謝某不服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兩人是在結婚當天簽訂了協議書, 同意分割房產。 這可以視為贈予。 但雙方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而徐麗此時又稱這份協議并非王飛要將房屋贈予自己一半, 而是因為自己買房時出了錢。 但她又無法提供相應證據。 近日, 市中院終審判決:撤銷瓦房店法院原判決, 撤銷“平分房產”的協議。 判決住房歸王飛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