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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让丈夫承诺“平分婚前房产” 结婚才4个月就起诉离婚分房子

大連瓦房店人王飛(化名)在瓦房店新華辦事處有一處私有平房, 還在2009年辦理了產權證。

2017年, 離異多年的王飛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大三歲的女子徐麗(化名), 王飛準備早點安定下來過日子, 于是在當年4月就提出了結婚。

但徐麗則提出了結婚條件, 必須把王飛的這處房產分一半給自己。 這本來是王飛的婚前財產, 不需要和徐麗平分。 但為了結婚, 兩人在結婚前簽署了一份協議書, 其上寫明:王飛名下兩間瓦房和院內45平小廈子, 同意和徐麗平分。 之后兩人登記結婚。

可是結婚才4個月時間, 徐麗就開始鬧離婚,

并且將王飛起訴到法院, 主張分割涉案房屋。 瓦房店市法院一審此案時認為,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徐麗和王飛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 王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簽訂《協議書》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可撤銷情形, 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住房按協議分割。

謝某不服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兩人是在結婚當天簽訂了協議書, 同意分割房產。 這可以視為贈予。 但雙方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 可以撤銷贈與。 "因徐麗和王飛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房屋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 故王飛享有撤銷權。

而徐麗此時又稱這份協議并非王飛要將房屋贈予自己一半, 而是因為自己買房時出了錢。 但她又無法提供相應證據。 近日, 市中院終審判決:撤銷瓦房店法院原判決, 撤銷“平分房產”的協議。 判決住房歸王飛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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