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日, 大連普蘭店區南山街道村民鄭偉(化名)在吃過午飯后下地耕種。 但鄭偉的老婆孩子再也沒等到他回來——下地耕種途中, 鄭偉掉進南山街道的一個水井中, 溺水身亡。
鄭偉掉進去的這口井, 位于普蘭店區南山街道李店社區, 屬于已經被征用的地塊。 2013年3月4日, 經當地政府批準, 這一地塊已經被劃撥給大連普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用于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項目。 在鄭偉淹死時, 這一地款任由普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管理、使用。
資料圖 文圖無關
鄭偉淹死后, 其妻兒將水井所在地塊的“地主”——普灣工程項目公司起訴到普蘭店區法院。
普蘭店區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被告普灣項目公司在對案涉土地及水井的管理中是否存在過錯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 被告作為案涉水井的管理人, 未對案涉水井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維護措施, 對案涉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死者鄭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普灣公司不服上訴。 該公司認為, 案涉水井所在區域的土地尚沒有動遷完畢, 當地政府還沒有實際交付案涉水井區域的土地, 因此該公司不是該土地的責任主體, 并沒有實際管理權。 普灣公司既不是案涉水井的所有權人, 也不是水井的管理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案涉水井并沒有管理職責, 對受害人鄭偉的溺亡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此外, 鄭偉是私自在案涉地點墾荒種地, 自行墜入井中溺亡的。 案涉水井不是位于公共區域或人行通道之上,
8月3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