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上, 中國清朝的時期, 做了可以說是非常多的喪權辱國的事情, 因為中國的實力不行, 所以只好被迫著跟人家求和, 這樣所付出的代價便是割地賠款, 在1842年的時候, 大清的第一次鴉片戰爭宣告失敗, 就是因為這次的失敗, 咱們需要簽訂喪權辱國的條約。
這個條約變成最為有名的《南京條款》, 嗯, 它主要是讓咱們必須打開廣州等一些沿海城市的大門, 必須要自由貿易, 可以讓外來的商船進行貿易, 但是如果這樣做的話, 也就等同于咱們把自己的國門打開, 任由別人隨意進來。
而在1850年的時候,
這也大概就是在這一年的六月份左右, 在英國的一名往外傳教的人士, 還有一個醫生想要過來中國租幾間房, 但是由于當時一些人不知道條款的具體內容, 就同意了他們的這個請求, 把房子租給了他們, 但是事實上在條款上是不允許讓他們隨意租房子的, 所以當時的管理者聽到這個事情以后就希望他們能夠搬出去, 但是他們卻不聽。
而這件事引起的轟動也是非常的大, 造成了這之內包括林則徐等許許多多的官員們的不滿, 但是卻有些人認為, 把英國人轟出去, 并不是當務之急,
就在這一年八月份左右, 遙遠的在首都的那個幾個學士向皇帝上奏, 告訴他們不應讓老外這樣欺負咱們, 那現在就應該把他們給轟出去。
但是這句話說著簡單做起來又何嘗不是非常的困難, 但是如何才能去把他們轟出來了, 后來想了一個辦法, 就是不讓周圍的平民去找他們, 不聽他們的課, 也不去找那個醫生看病, 不他們的租金, 也不幫他們修房子, 這樣一來時間長了, 他們自己就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