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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1岁男孩骑车撞倒老人 父母被要求赔偿7万余元

近日,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1歲男孩小蔣騎自行車因不慎撞到74歲的老人, 需擔責賠償76000余元。 你怎么看?

小蔣是重慶永川區人, 從小性格外向, 活潑貪玩。 去年9月22日那天, 小蔣的母親給他買了一輛全新的自行車。 第二天吃中午飯時, 小蔣剛放下筷子, 便興致勃勃地帶著弟弟外出騎自行車玩, 本是高高興興的一件事, 可沒想到, 最后竟然闖了大禍。

事發當時, 小蔣正從小區里騎到小區門口外面的人行道, 突然, 一不小心自行車拐了一下, 側面將正在看手機的老人黃某撞倒。 被撞倒的黃某當場躺地上起不了身,

小蔣帶著弟弟一下就慌了神, 當時, 自己父母也不在身邊, 焦急萬分的小蔣看著倒在地上的老人, 急忙用老人的手機聯系他的家人。

沒過多久, 小蔣的母親趕到了現場, 及時將受傷的黃某送到了醫院。 入院后, 醫生診斷黃某身上出現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胸腹部閉合性損傷等癥狀。 隨后, 黃某在醫院治療了將近2個月的時間。 今年1月份, 經重慶市永川司法鑒定所鑒定, 黃某右肩關節功能喪失 50%以上, 評定為九級傷殘。 經審理查明, 黃某因此次受傷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為76863.30 元。


網絡圖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 小蔣未滿12周歲騎行自行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的規定,

且事發地點系小區入口的人行道, 小蔣騎車通過時未提前觀察, 降低車速確保行人安全, 其應承擔黃某受傷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因小蔣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 故應由其父母對其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 永川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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