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1歲男孩小蔣騎自行車因不慎撞到74歲的老人, 需擔責賠償76000余元。 你怎么看?
小蔣是重慶永川區人, 從小性格外向, 活潑貪玩。 去年9月22日那天, 小蔣的母親給他買了一輛全新的自行車。 第二天吃中午飯時, 小蔣剛放下筷子, 便興致勃勃地帶著弟弟外出騎自行車玩, 本是高高興興的一件事, 可沒想到, 最后竟然闖了大禍。
事發當時, 小蔣正從小區里騎到小區門口外面的人行道, 突然, 一不小心自行車拐了一下, 側面將正在看手機的老人黃某撞倒。 被撞倒的黃某當場躺地上起不了身,
沒過多久, 小蔣的母親趕到了現場, 及時將受傷的黃某送到了醫院。 入院后, 醫生診斷黃某身上出現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胸腹部閉合性損傷等癥狀。 隨后, 黃某在醫院治療了將近2個月的時間。 今年1月份, 經重慶市永川司法鑒定所鑒定, 黃某右肩關節功能喪失 50%以上, 評定為九級傷殘。 經審理查明, 黃某因此次受傷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為76863.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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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法院審理認為, 小蔣未滿12周歲騎行自行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的規定,
因小蔣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 故應由其父母對其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 永川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