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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冬季室温只有12度!租户起诉房东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大連金州區的個體工商戶秦某2017年1月和大商集團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 租下了大商超市金石灘店的地下一層, 用于經營進口商品。

但是秦某到2017年第三季度, 就不再向大商集團繳納租金了。 2018年1月1日, 由于一直收不到租金, 大商集團還對秦某租用的地下一層進行了斷水斷電, 導致無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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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為什么會鬧到這一步呢?秦某稱, 從2017年11月供暖季開始, 自己租的房屋內室溫就恒定在12度左右, 太冷了, 無法正常營業也沒有客人來。 自己多次找大商集團協商無果, 才停止繳納第三季度租金。 為此秦某還將大商告上法院,

要求確認是大商集團過錯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秦某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大商返還保證金1.1萬元, 賠償裝修損失5萬元、營業損失3萬元。

大商集團不同意秦某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秦某根本無法證明商場室溫為12度。 除了秦某外其他商戶都在正常營業, 是秦某拒絕繳納租金和公共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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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根據合同約定, 秦某如果要解除合同, 至少提前三個月向大商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 大商有權扣留全部保證金。 秦某暫停營業系其主觀行為, 大商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因此秦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保證金、賠償裝修損失和營業損失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

開發區法院審理查明:秦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及通知交納自2018年1月1日起的店鋪租金及2017年12月份的水電費, 大商集團已于2018年1月1日對其所租賃店鋪采取斷水斷電措施, 店鋪自該日起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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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原告秦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供暖不達標, 故原告主張以此原因解除案涉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押金, 不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 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未按期交納租金, 被告對原告所承租店鋪采取斷水、斷電措施符合合同約定, 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賠償營業損失、裝修損失,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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