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 大連普蘭店區大譚街道雙山社區某村的村民陳某, 到親戚家幫忙修建棚廈子。
陳某要修建的棚廈, 建在一處平房的房頂, 房頂上空橫過一根高壓線。 當天中午12點, 陳某在干活時向下遞送一根6米長的鋼架, 鋼架的上端不慎碰到了高壓線, 陳某被電擊傷, 送醫搶救途中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 肇事的這根高壓線為10千伏線, 是國網電力公司普蘭店分公司架設的。 這根高壓線距離陳某干活的房頂只有2.54米, 距離地面只有5.84米高。 此處高壓線架設于20年前, 究竟是建房在先還是架設電線在先, 已經無法查清。
陳某死后, 其家庭陷入困境——陳某的妻子艾樂(化名)雙眼病理性高度近視, 雙眼高度近視性眼底病變, 雙眼玻璃體混濁, 目前左眼矯正視力0.1, 右眼矯正視力0.02, 構成四級傷殘。 陳某還有年邁的父母和一個女兒。 他死后家庭沒了頂梁柱, 生活困難。 家屬于是將電力公司起訴到法院, 索賠喪葬費、撫恤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59萬余元。
2018年6月, 普蘭店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陳某在為他人提供勞務過程中, 方鋼觸碰被告供電公司架設的10kv高壓電線被電擊致死的事實清楚。 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陳某的雇主與被告供電公司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及責任比例。 供電公司作為發生觸電事故的10KV高壓線路經營者, 未舉證證明陳某受傷致死是其故意造成,
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應按照生活常識, 加強自己的注意義務, 特別是在高壓線下施工, 應避免導體與高壓線接觸, 以防止人身遭受傷害, 但其卻疏忽大意, 施工中手持方鋼與上方的高壓線接觸, 使其遭受人身損害, 應減輕被告供電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陳某的雇主作為房屋的所有人, 對其房屋后側有高壓電線經過應當明知, 其未經批準私自建筑, 并且從有高壓電線經過的房后遞送方鋼, 未為陳某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
近日, 法院一審判決:供電公司賠償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641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