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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棚厦时钢架碰到高压线被电死!供电公司被判赔家属86万余元

2016年11月16日, 大連普蘭店區大譚街道雙山社區某村的村民陳某, 到親戚家幫忙修建棚廈子。

陳某要修建的棚廈, 建在一處平房的房頂, 房頂上空橫過一根高壓線。 當天中午12點, 陳某在干活時向下遞送一根6米長的鋼架, 鋼架的上端不慎碰到了高壓線, 陳某被電擊傷, 送醫搶救途中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 肇事的這根高壓線為10千伏線, 是國網電力公司普蘭店分公司架設的。 這根高壓線距離陳某干活的房頂只有2.54米, 距離地面只有5.84米高。 此處高壓線架設于20年前, 究竟是建房在先還是架設電線在先, 已經無法查清。

陳某死后, 其家庭陷入困境——陳某的妻子艾樂(化名)雙眼病理性高度近視, 雙眼高度近視性眼底病變, 雙眼玻璃體混濁, 目前左眼矯正視力0.1, 右眼矯正視力0.02, 構成四級傷殘。 陳某還有年邁的父母和一個女兒。 他死后家庭沒了頂梁柱, 生活困難。 家屬于是將電力公司起訴到法院, 索賠喪葬費、撫恤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59萬余元。

2018年6月, 普蘭店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陳某在為他人提供勞務過程中, 方鋼觸碰被告供電公司架設的10kv高壓電線被電擊致死的事實清楚。 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陳某的雇主與被告供電公司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及責任比例。 供電公司作為發生觸電事故的10KV高壓線路經營者, 未舉證證明陳某受傷致死是其故意造成,

亦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已按規定設置安全標志、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采取安全防護工作和措施, 且架設的電線高度距離房屋不符合規定, 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應按照生活常識, 加強自己的注意義務, 特別是在高壓線下施工, 應避免導體與高壓線接觸, 以防止人身遭受傷害, 但其卻疏忽大意, 施工中手持方鋼與上方的高壓線接觸, 使其遭受人身損害, 應減輕被告供電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陳某的雇主作為房屋的所有人, 對其房屋后側有高壓電線經過應當明知, 其未經批準私自建筑, 并且從有高壓電線經過的房后遞送方鋼, 未為陳某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

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 法院確認供電公司承擔60%的民事責任, 陳某的雇主承擔30%的民事責任, 陳某自行承擔10%的民事責任。

近日, 法院一審判決:供電公司賠償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64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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