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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海岛上被人砍断左臂!医院“超水平发挥”为其再植断臂反被伤者起诉

2015年12月12日晚上, 在大連長海縣打工的內蒙人胡某和工友劉某起了沖突, 胡某被劉某持刀砍傷。

胡某傷勢嚴重, 被送到長海縣人民醫院搶救時, 其左前臂已經幾乎被砍掉——醫院診斷為左前臂離斷, 只剩下皮肉相連, 左尺骨遠端骨折, 橈骨不完全骨折。

長海縣醫院的醫療條件有限, 而當時海上風浪大, 胡某無法轉送到大連的大醫院。 醫院方面稱, 已經明確告知胡某的家屬, 胡某傷情嚴重必須截肢。 但是家屬再三懇求, 醫院本著人道主義慈悲之心, 對胡某實施了斷肢再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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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 胡某被轉入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救治。

此時胡某被診斷為左前臂不全離斷傷手術后, 左尺動脈血管危象, 拇、中、環指指端壞死, 小指中節已遠壞死。 胡某不得不再次接受了手術。 兩次住院治療胡某花費了手術費近10萬元。 左手被診斷為八級傷殘。

對此胡某和家屬認為, 長海縣醫院醫術有問題, 本來對自己進行斷肢再植手術后不至于傷殘。 但手術反而令自己的傷情惡化。 經醫療鑒定, 認為長海縣醫院在對胡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 與損害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之后, 砍傷胡某的兇手劉某被法院判刑, 還賠償了胡某12萬元。 而胡某將長海縣醫院起訴到法院。 長海縣法院2017年審理此案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責任比例,

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認定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與胡某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法院酌定醫院對李某發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長海縣人民醫院賠償胡某12萬6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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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海縣醫院不服上訴。 該醫院認為, 自己進行的治療完全符合其當時危重的傷后情況, 并且對其的治療已經超出了胡某的診療條件和醫護人員的治療水平, 治療效果達到了最佳狀態, 胡某本來不具備斷肢再植的條件, 因此, 在進行止血處置后, 醫院告知胡某馬上聯系出島船只,

到市內醫院進行再植手術, 但當時條件無法出島救治。 胡某幾次懇請醫院救治自己, 醫院本著治病救人, 救死扶傷目的, 在胡某醉酒不能配合的情況下, 對其進行了難度更高的風險更大的斷肢再植手術, 而并未對其實施符合醫療條件的截肢手術, 手術是成功的, 使胡某保住了斷肢。 而截肢再植的愈后本身具有極為不確定性, 即使患者早期轉往上級醫院治療, 其斷肢再植的愈后仍具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 為其進行了再植手術, 保住了斷肢, 不應認定醫院的治療與胡某的損害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2018年6月21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 法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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