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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疏忽照顾儿童罪,孩子遗忘车中,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父母刑事责任,你同意吗?

家長帶孩子到超市, 被電梯夾傷手指;父母把孩子遺忘在車內, 造成傷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 發生火災或者意外墜樓……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 都是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導致, 應該對失職的父母進行追責, 然而, 目前法律卻無能為力。 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孔維釗建議, 在刑法中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 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權益。

(7月30日 《中國青年報》)

“超”想說事——

幼兒園校車司機疏于, 把孩子遺忘在校車內, 發生因校車暴曬而孩童慘死車內的安全事故, 校車司機和幼兒園的法人一定會到法律的懲戒;那么,

如果是因孩子父母的疏忽, 造成這樣的悲劇呢?大家也會覺得惋惜, 但很少有人想到要追究父母疏于法律的責任——在大家的潛意識里, 這是家事, 無關法律。

事實上, 無論是父母還是他人, 只要具有監護的法律職責, 而又沒有悉心照顧, 導致了孩子安全事故的發生, 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可現實中, 當未成年人發生悲劇之后, 我們常常因其父母背負了巨大的情感傷痛, 而忽視了對父母法律責任的追問,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情感的歸情感, 法律的歸法律, 情感傷痛代替不了法律懲罰。 從刑法上懲戒疏于監護的父母, 是保護兒童的法律補位。

長期以來, 我們存在著思維誤區: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父母打罵孩子, 外人無權干涉。 即便因監護不周發生了悲劇, 也屬于家務事, 無需承擔情感之外的責任。 再者, 父母疼愛孩子天經地義, 他們也一定會盡心盡力的保護孩子, 不讓孩子受到傷害。 正因為如此, 親情, 才成了保護孩子的唯一支點。 然而, 把這種看似合理的邏輯放在法律的天平上, 就能顯示出它的狹義。

大家知道, 我們處在經濟發展、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 越來越多的年輕父母, 或忙于掙錢, 或忙于娛樂, 或忙于交際, 忽略了對孩子的監管與保護, 誘發了安全事故。 隨著我國熟人社會的瓦解, 用傳統的家庭情感紐帶兒童安全, 越來越脆弱。 家庭紐帶關系越來越弱, 法律進入到家事領域, 督促父母保護孩子, 具有現實的合理性,

也有時代的緊迫感。 法律應該設置明確的規則, 介入到家庭的行為準則和規范制定之中,

有人認為, 法律介入父母失責導致的孩子悲劇, 讓父母陷入巨大悲痛與法律制裁之中, 有可能成為熱議的話題, 整個社會將產生抵觸情緒。 另外, 父母是否“疏忽”?司法層面也無法界定, 操作性不強。 所以, 如果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應緩一緩, 別太激進。 其實, 這樣的憂慮沒有必要。 鞭策父母盡職盡責地保護孩子, 是法律的進步。 若有具體的案例, 司法也會在父母明確失責的前提下, 依法追責, 不可能誤傷父母。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不能由父母隨意處置, 法律應成為未成年人最有力的監護者。 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的重要意義還在于,

它對社會、對父母發出強烈警示, 為預防悲劇發生的設定法律基層。 因此, 設疏忽照顧兒童罪, 讓法律照進兒童保護, 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 應成為保護孩子的可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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