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帶孩子到超市, 被電梯夾傷手指;父母把孩子遺忘在車內, 造成傷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 發生火災或者意外墜樓……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 都是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導致, 應該對失職的父母進行追責, 然而, 目前法律卻無能為力。 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孔維釗建議, 在刑法中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 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權益。
(7月30日 《中國青年報》)
“超”想說事——
幼兒園校車司機疏于, 把孩子遺忘在校車內, 發生因校車暴曬而孩童慘死車內的安全事故, 校車司機和幼兒園的法人一定會到法律的懲戒;那么,
事實上, 無論是父母還是他人, 只要具有監護的法律職責, 而又沒有悉心照顧, 導致了孩子安全事故的發生, 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可現實中, 當未成年人發生悲劇之后, 我們常常因其父母背負了巨大的情感傷痛, 而忽視了對父母法律責任的追問,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情感的歸情感, 法律的歸法律, 情感傷痛代替不了法律懲罰。 從刑法上懲戒疏于監護的父母, 是保護兒童的法律補位。
長期以來, 我們存在著思維誤區: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大家知道, 我們處在經濟發展、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 越來越多的年輕父母, 或忙于掙錢, 或忙于娛樂, 或忙于交際, 忽略了對孩子的監管與保護, 誘發了安全事故。 隨著我國熟人社會的瓦解, 用傳統的家庭情感紐帶兒童安全, 越來越脆弱。 家庭紐帶關系越來越弱, 法律進入到家事領域, 督促父母保護孩子, 具有現實的合理性,
有人認為, 法律介入父母失責導致的孩子悲劇, 讓父母陷入巨大悲痛與法律制裁之中, 有可能成為熱議的話題, 整個社會將產生抵觸情緒。 另外, 父母是否“疏忽”?司法層面也無法界定, 操作性不強。 所以, 如果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應緩一緩, 別太激進。 其實, 這樣的憂慮沒有必要。 鞭策父母盡職盡責地保護孩子, 是法律的進步。 若有具體的案例, 司法也會在父母明確失責的前提下, 依法追責, 不可能誤傷父母。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 不能由父母隨意處置, 法律應成為未成年人最有力的監護者。 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的重要意義還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