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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朋友,他卻意外死亡!家人不願意還,錢還能這樣要回來?

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還存在對債務關係的誤區, 其實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強制規定。 恰恰相反, “夫債妻還”、“妻債夫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這是有前提條件的。

1、有遺產的話可以作為償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可以讓其家人償還債務

即便欠款人死亡, 只要他的遺產足夠償還, 債款仍然是可以要回來的, 如果欠款人的家人願意繼承他的遺產, 那就朝他的家人要。 有一種情況, 家人必須替其償還, 就是欠款人的債務是因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 包括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家庭生產經營活動等等。 簡言之, 共同債務由家人一起承擔。

3、個人債務也可能要夫妻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裡還包括了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除非是欠債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 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 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

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事實上, 法院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要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夫妻協商好的借款, 肯定是算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共用了債務所帶來的收益, 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什麼情況不用換呢?打個比方, 丈夫借款不用於家庭生活而是用於賭博, 輸了一大筆錢, 妻子就不用還。

綜上所述, 如果欠款人的債務涉及到家人、夫妻, 肯定他的家人是有義務償還的。 如果不涉及的話, 就直接對債務人的遺產主張債權。 建議題主申請法院調解仲裁, 實在不行就上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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