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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假疫苗案是如何判的?伪造几十支且尚未使用,就被火速重判!

最近一段時間, 假疫苗案在國人心中接種了憤怒的火苗, 為什么?因為草菅人命、坑害祖國花朵, 良心被狗吃了。 無獨有偶, 翻翻史料, 恰巧看到了一起發生在1933年的偽造疫苗案, 史稱“中國偽造疫苗第一案”。 這起案件刊登在創刊于1915年的《中華醫學雜志》上, 題目叫《漢口偽造霍亂疫苗案之破獲及判決之情形》。

事情前后經過比較簡單, 而且是個人行為:有個受雇于漢口防疫處的人, 名字叫徐廷輝, 負責管理霍亂疫苗。 民國時期, 鑒于多次發生流行性疫病, 政府對防疫工作相當重視。 以霍亂為例, 僅在1926年到1946年的20年間,

北平就發生了12此流行霍亂, 可見其發病率之高。 所以, 中央防疫處專門生產霍亂疫苗, 要經過三四次檢驗后, 才能分發到各大城市銷售, 進行預防接種, 漢口就是其一。


民國霍亂疫苗接種證

在防疫處, 徐廷輝只是個助手而已, 沒有給人注射的權力。 但是他心眼兒長得卻挺歪, 從中看到了“商機”, 竟然用鹽水偽造了68瓶霍亂疫苗, 貼上中央防疫處的假標題。 托熟人賣給了當地藥房, 結果被人告發。

案發后, 漢口市公安局迅速行動, 將主犯徐廷輝抓獲, 全國通緝從犯陳玉安, 并把68瓶偽造疫苗全部追回。 當局對此案相當重視, 漢口地方法院快速審理此案, 兩個月后, 1933年9月23日, 便以“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罪名判處徐廷輝有期徒刑5年。


民國連云港鐵路醫院的霍亂疫苗接種證

反觀今日長春長生公司的假疫苗一案, 因25萬支百白破疫苗效價不合格, 經過長達九個月的調查, 長春長生從有關部門得到的最終處罰是:沒收庫存186支(與已經銷售接種的25萬支相比, 可以忽略不計), 沒收違法所得85萬元, 罰款344萬元(還不到一套房子的價格)。 無人為此負刑事責任。 毫不夸張地說, 這事要是發生在民國, 如此大規模、有組織的造假行為, 公司高管都得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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