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22日, 67歲的大連老太李某到大連樂購商場購物時, 因為商場電動扶梯的手扶帶與電梯運行不一致, 致使老人在乘坐該電動扶梯時扭傷右踝部。
受傷之后, 李老太被送到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治療, 診斷為右跟骨骨折, 花費住院醫療48179.36元, 門診醫療費1087.40元, 護送費720元。 后經法醫司法鑒定, 李老太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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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認為, 樂購商場應該為自己的受傷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將商場起訴到沙河口區法院, 索賠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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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樂購作為商場的管理人在商場的扶梯發生故障時, 對于可能發生人員傷害事故的電梯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 雖然在電梯出現故障時安排人員提醒顧客注意, 但仍然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李老太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 確定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原告承擔20%的過錯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樂購賠償李老太各項損失合計11萬3千余元。
樂購商場不服上訴。 商場認為, 自己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 李老太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因其自身原因未扶住手扶帶, 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