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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可株连:古代如何惩罚逃兵?现代军事法庭已经很仁慈了!

在千百年前打仗是很頻繁的一件事, 上戰場的士兵不僅要自帶兵器, 連軍餉都少得可憐。 而為國戰死家中就會少一個壯勞力, 因此有不少士兵會趁機逃跑, 所以專門防止和震懾士兵逃役的法令就被設立出來, 這些律法是怎樣規定的呢?


在古代逃役是很重的罪

《軍爵律》

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軍爵律》有令二條。 一條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為一“伍”, 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 其余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 這樣做就使得士兵之間相互監視、勸阻, 防止逃兵出現。 另外一條規定, 如果士兵在戰場上“失蹤”,

國家可按照陣亡的標準來撫恤他的家人。 可一旦查明他是逃跑就可以剝奪發放的撫恤, 這人日后回到家鄉, 就“以為隸臣”, 成為國家奴隸。


大秦軍隊

《士亡法》

這是曹操在東漢末年的戰亂中制定的一種比較殘暴的法令。 曹操將他軍隊中的士兵一律劃為“士籍”。 這些被劃為“士籍”的人要世代為軍, 而且他們的家屬要被集中到許昌生活, 一旦出現叛逃行為, 他們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 是一種典型的株連刑法。


曹魏軍隊

《捕亡律》

唐王朝的《捕亡律》對逃兵的刑法明顯表現出更加人道與合理的一面。 這項法令將逃役分為兩類, 一種是戰時逃役, 一種是平時逃役。 戰時逃役又分兩類, 一類是在部隊出征后還沒開始戰斗的時候逃役,

按照士兵逃跑的日期計算徒刑的日期, 一日如一年, 一日加一等, 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另一類是部隊作戰的時候逃跑, 這是可以直接處絞刑的。 如果士兵在平時做了逃兵, 一日杖八十, 三日加一等, 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為止, 沒有死罪。


唐朝軍隊

通過對比我們就可以發現, 對逃兵的刑罰隨著朝代的更迭和文明的進步越來越人道。 至唐時已經很少看到“一人出逃全家遭殃”的株連重刑了, 更是根據逃兵的實際表現有了罪責的輕重劃分, 不再統統死刑那樣一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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