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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方中小商業銀行IPO應實行寬嚴相濟原則

作者莫非系中國知名財經專欄作家 知名財經評論家

2018年地方銀行上市步伐明顯加速, 在5月22日鄭州銀行首發過會相隔不幾天, 5月29日長沙銀行首發過會, 成為湖南省首家A股上市銀行, 也是今年第二家成功過會的銀行。 目前還有15家銀行處於IPO排隊狀態;此外, 還有一大波地方城商行摩拳擦掌, 紛紛與券商簽訂輔導協定, 希望早日登陸A股資本市場(5月30日《證券時報》)。

應該說, 鄭州銀行與長沙銀行IPO成功過會, 無異於對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吹來了一股IPO上市春風, 也無異給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入了一劑“興奮劑”,

更讓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當前經營態勢下看到了新的希望, 可以預見2018年有可望成為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年”。

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熱衷IPO有其不得已的內在因素, 主要是大部分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當前經濟大環境下, 不良貸款高企, 資本消耗嚴重, 上市的目的大都為了彌補經營資本的不足。 據IPO已過會及排隊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披露的招募說明書表明, 經濟下行壓力之下, 不少銀行的不良貸款和不良率都有所回升, 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問題, 其所募集資金也均為補充資本。

而且, 除了這個因素之外, 目前情況正在發生變化, 中央領導、央行及證監會有關領導在不同場合多次聲明和承諾中國金融業將加大對外開放,

在這種特殊背景下, 國內銀行上市的整體節奏正在加速, 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算是等來了好機遇, 搭上了金融業改革開放的順風車, 邁上了IPO加速上市的快車道。

就當前而言, 地方中小商業銀行上市將產生積極金融影響。 其一, 可助推地方商業銀行加快公司治理結構改造, 進一步提高風險管控水準, 不斷提高經營盈利能力, 規範管理機制和加強資訊披露的透明度, 提升銀行在全國的知名度, 借力資本市場進一步做大做強, 為開闢經營新前景打開通道。

其二, 通過上市可為地方中小商業銀行籌融資提供極大便利, 有效擴大資金來源, 為擴大資產負債規模提供條件。

其三, 可促使現有經營資產規模過小的地方銀行通過兼併實現強強聯合, 然後按上市要求做好充分準備, 推動地方中小商業銀行經營生態改善。

其四, 可有效整合地方中小商業銀行金融資源, 彌補經營區域狹窄缺陷;通過上市打破地方中小商業銀行分散的、單一的中小法人治理結構, 提高應對存款利率市場化及以互聯網為依託的各類新興金融業態的挑戰。

也正因為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IPO上市的這些作用, 才有可能在客觀上促使證監會在IPO審核上有所傾斜, 並在下一階段有可能進一步IPO“開閘”。 而且這麼做, 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是必要的, 也是十分有意義的, 因為這樣不僅可為推動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創造有利條件,

也可為資本市場注入活力, 更可讓廣大投資者充分分享銀行業改革發展的紅利。 基於這樣的考慮, 證監會對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放寬IPO尺度、加快IPO審核步伐都是情理之中的事, 全體民眾也會予以充分理解和贊同。

然而, 筆者覺得證監會應對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IPO實現“寬嚴相濟”的審核原則, 既要服從並服務于金融改革開放大勢和繁榮活躍資本市場大局, 又要著眼於確保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IPO品質, 本著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好IPO審核關, 不能無原則地放寬條件和降低上市門檻。 就目前而言, 從根本上確保地方中小股份制銀行上市品質,

有四方面的嚴格審核始終不能放鬆:

一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構進行嚴格把關, 將一切公司治理結構流於形式、內控管理混亂, 或者公司治理“有形無神”, 依然存在嚴重濃厚“行政管理”烙印的堵在IPO大門之外;因為這樣的銀行上市之後很難按真正的公司運作治理好上市銀行, 一些問題還會故態復萌, 最終危及上市銀行整體安全。

二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投向、信貸結構進行嚴格把關, 對信貸資金投向國家禁止的產業領域或高風險高利泡沫產業領域、信貸資金嚴重脫實向虛、信貸投放“壘大戶”, 違背銀行信貸服務物件或多因素的干擾, 難以煥發出上市銀行的經營活力。

三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嚴格把關,對曾經出現監管套利行為整改不到位、業務違規行為沒有完全處理好及曾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案件至今仍有案防風險隱患的一律拒之門外;因為這樣的銀行若順利上市可能會舊病復發,最終會殃及整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

四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控制能力、各類風險彌補水準進行嚴格把關,將一切不良貸款控制能力低或反彈較大、經營盈利不強、各類風險彌補嚴重不足的擋在資本市場大門之外;因為這樣的銀行一旦上市則一遇經濟形勢變化,不良貸款依然會直線竄升、使利潤受到侵蝕,最終降低各類風險彌補能力,加大整體上市銀行的風險。

三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嚴格把關,對曾經出現監管套利行為整改不到位、業務違規行為沒有完全處理好及曾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案件至今仍有案防風險隱患的一律拒之門外;因為這樣的銀行若順利上市可能會舊病復發,最終會殃及整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

四是對擬IPO地方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控制能力、各類風險彌補水準進行嚴格把關,將一切不良貸款控制能力低或反彈較大、經營盈利不強、各類風險彌補嚴重不足的擋在資本市場大門之外;因為這樣的銀行一旦上市則一遇經濟形勢變化,不良貸款依然會直線竄升、使利潤受到侵蝕,最終降低各類風險彌補能力,加大整體上市銀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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