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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对犯人使用手铐?现在知道还不晚

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 警察在逮捕犯人的時候, 要將他們的手背在后面銬起來, 犯人在出庭的時候, 手也是銬著的。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 警察是什么時候都能夠使用手銬, 還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呢?

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當中是有明文規定的, 對于警察來說, 手銬是為了防止這些犯人做出一些過激的舉動, 例如傷害別人或者是傷害自己。 但是對于犯人來說, 這是對他們的侮辱, 并且也限制了他們的行動。

所以肯定不是什么時候都能夠使用手銬的, 一般情況下, 除了被逮捕的時候, 嫌疑人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辦案單位提審、到犯罪現場進行指認、還有出席法庭審理、跟律師會面等等都是要戴手銬的。

但是在法庭開庭期間, 他們是不需要戴的, 而且被關進監獄之后, 犯人手上的手銬也要被去掉。 警察在這些規定的場合都是可以用手銬的, 但是在這些場合之外還使用手銬的話, 是屬于對犯人的故意人身傷害, 是不允許的。

除了手銬之外, 一些罪行比較重、有明顯的傷害他人傾向的這些犯人, 在某些場合也是需要使用腳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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