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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能杀跳伞飞行员,却能射杀伞兵,日本做法令人恶心

在生死搏斗的戰場上其實也有規則的存在, 就像常說的繳槍不殺其實就是一種戰場規則。 而對于空戰來說也有它獨特的規矩。 如果看到敵方傘兵跳傘可以進行射殺, 但是如果是敵方的飛行員就不能開槍, 只能活捉。

至于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矩那還要從二戰的時候說起, 日內瓦公約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 其中有一條就明確的說道飛行員跳傘之后不能被射殺。 就連當時的令人聞風喪膽的德國納粹都嚴格的遵守這一條約。

為什么飛行員會有豁免權那?其實主要原因是自身價值的問題,

當時飛行員是稀缺人才, 每個國家都只有幾個。 而且當時戰機剛剛興起, 能夠駕駛飛機的一般都是高級軍官遇說是社會地位特別高。 把這些跳傘的飛行員拿去交換能夠獲取不菲的利益。 而相對于飛行員來說傘兵可以說是“毫無價值”, 起碼在敵人的眼里是這樣的。 留下只能算是個俘虜, 而傘兵本身就是戰斗人員很可能造成破壞。

還有一種解釋是, 傘兵跳傘是去戰斗, 身上裝備著的才是他的武裝。 而飛行員跳傘是為了逃生, 他的武器戰機已經在跳傘的時候失去了, 所以不算戰斗人員。 這種說法有點牽強, 相比較而言, 飛行員價值更高這種說話比較接近當時的戰況。

而作為一條被世界大部分國家都認可的條約, 大家都執行的很好。

畢竟抓一個就能換不少物資或者換一些有價值的東西, 總高過于一具尸體。 但是總有那么一些國家仿佛聽不懂人話, 人不讓干什么它干什么。 二戰的時候日本就曾經在太平洋戰爭的時候下令射殺美國跳傘飛行員, 緊隨著美國開始報復式的射殺日本跳傘飛行員。

當時因為日本主動破壞合約, 差點引發各國之間的“相互信任”。 世界大了什么樣人也有, 但是日本的一些做法確實該被指指點點。 當時瘋狂屠殺的德國納粹能遵守, 喪心病狂的蘇聯軍隊也能執行, 怎么到了日本這就卡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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