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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關于2018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3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57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就2018年度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

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各單位應當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 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 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6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7年月平均工資。

2018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 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8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 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者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基數申報及調整時間

2018年7月1日起開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

三、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8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 原則上繳存比例為各7%, 企業可以根據滬公積金管委會〔2016〕10號文所列舉的降低繳存比例的情形, 選擇各5%或各6%繳存比例, 但應當通過集體協商, 形成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專項協議, 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再審批。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 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 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住房公積金緩繳

符合規定情形的企業, 可以按照滬公積金管委會〔2016〕10號文的相關規定, 申請緩繳。

四、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五、月繳存額上下限 (具體見附表)

(一)2018年度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2996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繳存額下限

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322元。

此外,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5136元,

月繳存額下限為322元。

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職工, 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 可按該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 但不低于322元。

六、注意事項

(一)為方便單位辦理, 與社保基數調整同步, 優化營商環境, 2019年度基數調整從2019年1月至3月申報繳存基數, 4月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 各單位應當提前做好經費和預算安排, 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二)2018年度基數調整采用網上調整為主的方式, 具體可登陸上海住房公積金網的基數調整專欄查閱、下載和直接辦理。

(三)各單位在匯繳2018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后,

應當及時辦理基數調整, 原則上在7月份完成。

各繳存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選擇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進行事中和事后監管, 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請遵照執行。

附表: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

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表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由百福潤財稅管家(ID:Brighture_Accounting)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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