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通過村里人介紹, 與前妻相處了三四個月步入婚姻殿堂。 可是剛剛新婚一周, 張先生就發現, 妻子偷拿了自己的500塊錢, 出去跟人開房去了。
張先生非常氣憤, 認為日子沒辦法再繼續了。 于是提出了離婚, 并且想將自己當初娶妻子時的彩禮要回。 法院也已經宣判了, 要求張先生的前妻退還彩禮6萬元。
在我國的法律中, 彩禮屬于“有目的贈與”, 如果出現給了彩禮以后未登記結婚, 或者出現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一起生活, 還有造成給彩禮人生活難以繼續的情況下, 法院會酌情將彩禮返還一部分。
根據現在的法律而言, 除非當時, 張先生去法院起訴的時候, 就已經將前妻的父母起訴進去, 否則無法對前妻的父母親進行追責。 但是張先生可以通過法律, 追究前妻的刑事責任。 小編在這里只能說, 結婚這件事情, 不管男方女方都要慎重, 徹底了解之后再決定。 最后祝張先生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