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日下午3點, 轎車司機張軍(化名)駕駛自己的本田私家轎車, 在大連市中山區山屏街小廣場北側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倒車。
張軍只顧倒車, 卻根本沒有注意到自己的車后就是公交車站——一輛404路公交車正在下客。 乘客趙明誠(化名)和另一名乘客下車, 均被張軍撞倒。 這起事故導致兩人不同程度受傷。 慌了手腳的張軍趕緊撥打電話求救。
但趙明誠傷勢過重, 被送醫時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 其系生前因車輛事故摔跌頭部, 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致死(減速性損傷), 其頭部損傷符合生前因車輛事故致摔跌形成。
中山區法院近日審理認為, 張軍無視法律,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在道路上超速駕駛機動車, 發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主要責任, 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系自首, 依法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 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損失, 考慮其再犯可能及對社區的影響等因素可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6月29日一審判決:張軍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