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 用刑非常謹慎, 是我國封建時代為數不多的人性閃光時刻。 那時候的死刑, 並不能在當地判決執行, 必須交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的批准。 這種對於生命的尊重, 為後世所稱讚, 但在宋神宗時期, 整個朝廷卻被一件普通的案件鬧得焦頭爛額, 持續了十七年才終結。
事情並不複雜, 在西元1068年, 山東登州有一個農家少女阿雲, 早已喪父, 這一年又喪母。 本來是孤苦無依, 萬分悲痛的時候, 她的叔叔卻不願意再負擔她, 而在母喪期間, 仍然將他嫁給了本村的光棍韋大。
韋大年紀不小, 卻遲遲未能成婚,
這件案件沒有鬧出人命, 但是性質惡劣, 阿雲很快就被捕, 她將事情遠遠本本都交代清楚, 對於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縣令覺得沒有什麼好說的, 就將阿雲按照《宋刑統》做出判決。 阿雲的罪, 屬於十惡不赦的謀殺親夫, 雖然沒有直接致人死地, 但封建社會對於故意殺人還是判得很重的, 基本就是以“殺人償命”為準則。
阿雲是一個普通的民女, 沒有多少見識, 更沒有什麼背景。 她認罪伏法,
縣令判處死刑後, 就逐級上報覆核, 第一步就報到了登州知府許遵那裡。 許遵雖然是一州之長, 其實他就是搞司法出身, 《宋史》專門有他的傳, 稱讚此人“累典刑獄, 強敏明恕”。
許遵認為, 第一是阿雲“母服未除”, 所以在此期間訂婚成親都無效, 談不上謀殺親夫;第二是阿雲在審訊時, 認罪態度較好, 有自首情節。 綜合考量, 應該按照宋律, 減二等處罰, 免去死罪。
不過案件報到朝廷, 審刑院、大理寺甚至刑部, 不僅認可了謀殺親夫之罪, 還在其中加上一條違律為婚, 依然判處死刑。
正在三司會審的時候, 許遵又調到了大理寺工作,
刑部定議非直, 雲合免所因之罪。
最後, 許遵竟然在朝堂之上, 將這個民間官司打到了宋神宗面前。 宋神宗對司法也不甚瞭解, 便讓司馬光和王安石來討論。
結果, 一件很普通的案件, 讓兩位朝廷大臣借題發揮, 爭得面紅耳赤。 司馬光和王安石在政治上是死敵, 此事面前也是各不相讓。 司馬光支持刑部的判決, 而王安石則贊同許遵的決議。 朝中的變法和守舊兩派勢力, 更是借這個機會表明立場。
禦史台, 刑部都是一群老閣員, 他們支持司馬光;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變法派, 都紛紛倒向了王安石。 兩派已經完全脫離了事件本身, 而是圍繞著法律該不該通人情,
阿雲這個普通的村姑, 卻鬧得朝廷不可開交, 那段時間, 阿雲成為了從皇帝到王公中最為熟悉的名字。 她死與不死, 一時間竟然成為了朝政的風向標。
後來, 是宋神宗眼見鬧得無法收拾, 親自拍板, 支持了王安石和許遵的意見, 判決阿雲免死, 進行關押。 《宋史》中甚至記載, “劉琦、錢顓、範純仁忤王安石, 均貶官”。 幾年後, 遇到天下大赦, 阿雲回到了家中, 再嫁生子, 過著比較美滿的生活。
然而, 17年後, 風雲突變, 宋神宗駕崩, 哲宗皇帝繼位, 朝政為守舊的太后把持。 司馬光等人複起, 守舊派紛紛反攻倒算, 甚至將這件民間官司又拿出來重議。 這次再沒有許遵、王安石說情, 阿雲被處死。
看起來一件平常的民間案子卻因牽扯兩派的鬥爭,
參考資料:《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