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整體上來看, 從1928年7月至12月, 5個月內, 南京國民政府與12國簽訂了12個含有關稅自主內容的條約。 中國無疑在爭取關稅自主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 當時有人在《東方雜誌》上撰文評論說:“十年來所斤斤爭執的關稅自主, 已不知開過多少會議, 花了多少金錢, 到了今日卒能載諸約章, 成為事實, 自不能不說是党國外交上的一件成功。 ”“這不獨是中國外交史上絕無”, 除日本外, 與中國有主要商貿關係的國家都已經承認中國擁有關稅自主權, 中國終於可以在1929年2月1日開始實施新稅則。
《東方雜誌》
過去已有若干經濟史學者判斷,
簽約現場
其實施以後關稅收入的猛增, 是理由之一, 另一項依據是1929年進口稅則的競爭性進口商品(國內有同類產品的所有進口商品)稅准的增長遠低於非競爭性進口商品(國內無同類產品, 且找不到相近替代物的進口商品)的增長。 根據表315, 1928年非競爭性進口商品的稅准為5.1%, 競爭性進口商品的稅准為4.1%。 1929年前者增至17.2%,後者僅增至9.0%。
國人慶祝
1929年新稅則的實施, 是協議關稅以來中國首次打破一律值百抽五的規定, 實行有差等的七級稅率, “即將各種物品微分七類, 就其性質, 課以差別之稅率。 兩兩相較, 已覺此勝於彼矣”。 它的實施使稅准大幅提升, 關稅收入大為增加, 穩定了國民政府財政的同時, 鞏固了其政權。 由於它的制定是在滿足英法美日要求的前提下, 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 對於中國弱小的工商業起到的保護作用十分有限。
張憲文、張玉法主編:《中華民國專題史·第六卷》, 2015年版。
編輯: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 蕭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