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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人认为关税自主是国民党外交上的一件空前成功的事件?

從整體上來看, 從1928年7月至12月, 5個月內, 南京國民政府與12國簽訂了12個含有關稅自主內容的條約。 中國無疑在爭取關稅自主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 當時有人在《東方雜誌》上撰文評論說:“十年來所斤斤爭執的關稅自主, 已不知開過多少會議, 花了多少金錢, 到了今日卒能載諸約章, 成為事實, 自不能不說是党國外交上的一件成功。 ”“這不獨是中國外交史上絕無”, 除日本外, 與中國有主要商貿關係的國家都已經承認中國擁有關稅自主權, 中國終於可以在1929年2月1日開始實施新稅則。

《東方雜誌》

過去已有若干經濟史學者判斷,

1929年稅則的性質為財政性關稅, 根據王良行的研究, 學者對於包括1929年稅則在內的南京國民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歷次修改稅則的評價情況如下:趙淑敏認為它具有“相當的妥協色彩”, 不能保護“風雨飄搖中的中國工業……與強大的外貨與外資競爭”。 孫翊剛主張1929年國定稅則只不過是“帝國主義同意的關稅自主, 是有條件的, 是有範圍規定的, 實際上關稅淨是不自主”。 他認為1929—1934年間歷次稅則修訂的目的, 都“是為了增加關稅收入”的“財政關稅”。 石柏林雖然不否認歷次稅則修訂時, “多少還是考慮過關稅壁壘的問題”,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民族工業”, 但也強調“南京政府爭取關稅自主的主觀意圖”和“直接目的”是“為了擴大稅源、增加收入,
以彌補日益增加的財政赤字”, 1929年國定稅則可說是不以保護民族工業為動機。 鄭友揆的研究有大量的資料為證, 觀點基本與石相同。 與以上觀點不同的研究, 目前為止筆者所見僅有王良行通過對1929年稅則的各種數量分析, 王氏指出“1929年稅則似乎是一種兼顧財政目的的保護性關稅”。

簽約現場

其實施以後關稅收入的猛增, 是理由之一, 另一項依據是1929年進口稅則的競爭性進口商品(國內有同類產品的所有進口商品)稅准的增長遠低於非競爭性進口商品(國內無同類產品, 且找不到相近替代物的進口商品)的增長。 根據表315, 1928年非競爭性進口商品的稅准為5.1%, 競爭性進口商品的稅准為4.1%。 1929年前者增至17.2%,後者僅增至9.0%。

尤其是生活必需品一項, 1929年稅率增至22.2%, 比1928年的5.1%增長了4倍還多, 而必需品是民眾必須消費的, 國內也無可替代性產品, 所以進口量彈性小, 只會增加關稅收入。 這樣的稅率反映出來的關稅政策只能是財政性關稅。

國人慶祝

1929年新稅則的實施, 是協議關稅以來中國首次打破一律值百抽五的規定, 實行有差等的七級稅率, “即將各種物品微分七類, 就其性質, 課以差別之稅率。 兩兩相較, 已覺此勝於彼矣”。 它的實施使稅准大幅提升, 關稅收入大為增加, 穩定了國民政府財政的同時, 鞏固了其政權。 由於它的制定是在滿足英法美日要求的前提下, 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 對於中國弱小的工商業起到的保護作用十分有限。

這個稅則, 雖比以往都進步, 但肯定不能讓民族主義者和工商業者滿意, “惟當時政府聲明新稅則系過渡性質, 有效期間一年, 一年以後另定完全自主之國定稅則, 故輿論雖表不滿, 而已其為暫局, 則亦認為無重大關係”。

張憲文、張玉法主編:《中華民國專題史·第六卷》, 2015年版。

編輯: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 蕭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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