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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轟動一時的賓士“失控事件”竟是自導自演?車輛鑒定結果:根本沒失控

今年3月份, 一場熱熱鬧鬧的“賓士車主高速上演生死時速”的事件引來了一場輿論的狂歡, 儘管大家用盡了一切辦法, 但依舊沒有人能夠順利還原車主薛先生所經歷的這場“失控事件”。 終於, 在5月26日, 賓士車主薛先生收到了協力廠商檢測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根據鑒定結果, 車輛在事發路段行駛過程中不存在失控情況。

事件回顧:

先來回顧一下事件經過, 3月14日晚, 薛先生駕駛一輛賓士C 200 L駛入連霍高速, 隨後這輛車在開啟了定速巡航後出現了“失控”現象, 致使車輛無法減速和停車, 只能以120公里/時的速度飛馳。

在接到車主的求助後, 河南、陝西高速交警緊急施救, 開啟連霍高速豫陝收費站“快速通道”讓其通過, 最終, 車輛在“失控”近1小時、行駛約100公里後安全停下。

事後據薛先生回憶, 在發現車輛“失控”後, 他一直在和賓士公司方面溝通, 對方提示他斷電、熄火、使用電子手刹等方式對車輛制動, 但並未起到任何作用, 最終, 薛先生通過解開安全帶以及打開車門等方式最終使車輛停了下來。 此外, 薛先生還表示, 此前記錄整個過程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已被覆蓋, 所以現在無法提供證據。

鑒定結果:

5月26日, 薛先生收到了檢測機構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快遞來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根據鑒定結果顯示, 2018年3月14日薛先生駕駛的這輛賓士C 200 L在連霍高速相關路段行駛過程中,

排除腳墊卡滯導致失控的可能性、排除定速巡航功能開啟狀態下ABS或ESP起作用的可能性, 確定駕駛員至少未採取通過將電子擋杆撥入N擋的方式進行強制關閉定速巡航功能操作, 結合車輛制動系統、巡航系統均工作正常無故障的客觀事實, 綜合認定車輛不存在失控情況

同時, 意見書認定, 車輛行駛速度高於2km/h時, 無論駕駛員是否系安全帶打開駕駛員側車門車輛均無法減速停車

值得一提的是, 在車輛事件記憶體記錄的資料中, 檢測機構還發現了僅有的一條“定速巡航控制關閉”的記錄資料, 該資料顯示, 車輛在出廠後僅出現過一次“定速巡航控制關閉”, 出現上述記錄的車輛總行駛里程為3008公里,

而鑒定開始時, 車輛總行駛里程3551公里車主事發後, 從華陰收費站行駛大約800余公里到達成都, 也就是說, 出現“定速巡航控制關閉”的記錄資料, 是發生在事發後車主從華陰收費站到成都的路上。 對此, 薛先生表示, 他在離開華陰收費站之後, 一直到成都之前, 並沒有再使用過車輛的定速巡航功能, 至於在那個時間段為何會出現這個資料, 他表示難以理解。

目前, 對於這一鑒定結果, 薛先生表示尊重司法鑒定意見, 但是3月14日晚上他確實經歷了車輛失控的狀況, 因此對於鑒定書中關於“定速巡航控制關閉”的資料問題仍存疑惑。 而北京賓士官方則在5月27日發佈聲明稱, 收到上述鑒定意見書, 認同此鑒定意見。

後果猜想:

目前來看, 雖然薛先生認為自己的確遇到了車輛失控, 但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明確表明, 車輛沒有失控。 此前接受採訪時, 薛先生還描述了大量與鑒定報告相左的情況, 對此, 薛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師都不願對此作出回應。

對於檢測結果,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 車主薛先生很可能負有民事責任, 賓士公司願意的話, 可以告到他“傾家蕩產”, 甚至面臨著獲刑入獄的可能。

韓驍認為, 如果依照現在的鑒定結論, 薛先生可能是散佈謠言行為, 可能對賓士公司評價造成了一個重大的影響。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可以對他進行相關的起訴, 要求該車主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給賓士造成的損失, 如果銷量出現明顯下滑, 也應該可以算作重大損失。 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 損害他人商譽, 給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 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薛先生在報警後, 陝西、河南兩地交警調動大量社會資源為其清理道路、安排收費站執行緊急措施等, 韓驍認為, 他涉嫌謊報險情, 干擾公共秩序, 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 比如這種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警情的方式, 干擾社會公共秩序。

這種散佈謠言的行為, 一般可以處5到10日拘留, 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警車開道, 很多車給他進行避讓, 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大量的浪費, 但是真正追究他刑事責任,比較難,最有可能的是他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法律諮詢來源:中國之聲)

本文轉載自汽車之家。

但是真正追究他刑事責任,比較難,最有可能的是他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法律諮詢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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