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普蘭店巧建石礦在2015年7月6日和2017年12月22日, 分別被普蘭店國土資源局和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註銷了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7年10月, 礦主樑某在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情況下, 雇傭50多歲的農民工沈山(化名)在石礦內進行採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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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下午3點半, 沈山駕駛挖掘機進行採石作業時, 山體突然發生石頭滑落事故, 沈山被擠壓在挖掘機駕駛室內, 當場死亡。 經大連市普蘭店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案發後, 礦主樑某委託人報警並組織事故搶救。 他主動賠償了死者沈山家屬經濟損失, 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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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 梁某被指控犯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被公訴到普蘭店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梁某作為勞動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在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 雇傭他人進行生產作業, 因而發生安全事故, 致一人死亡, 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法院近日一審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