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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中日双方会谈一度陷入僵局

1886年8月19日、21日在長崎舉行了兩次中日代表會談, 由於雙方均採取攻勢, 互不妥協, 會談無任何結果。 後因日方一再拖延, 李鴻章決定“請電丁與英人琅(琅威理)商覓西洋證人, 或延狀師, 庶不再吃虧”, 決定用近代西方的國際法體系解決此事。 25日, 徐承祖照會日本外務省稱中國將派英籍律師擔文(Mr·Dummand)來長崎, 希望秉公查辦此案。 日方見中國已決定派洋人律師, 也于8月27日通知徐承祖將派法部顧問克爾沃(Mr·Montague·Kirkwood)隨同法務局長鳩山前往長崎查辦此案。 9月4日在長崎成立了中日聯合委員會負責調查此事。

李鴻章

聯合委員會在長崎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詢問證人,

收集對己有利的證據。 日方前後一共提出人證140名, 由於中國在長崎的四艘軍艦已經於8月23日和9月3日分批回國, 故只能先行審問日方證人, 此時丁接到徐的“帶人證赴日”的電報後, 複電“即派船赴仁川, 帶要證赴長崎。 ”中方到達後, 要詢問中方證人時, 日方又要添新證, 故中方不同意, 引起爭議。 雙方爭執不下, 絲毫沒有相互妥協之態度, 故證人審問完畢之後, 並無結果。

長崎方面, 聯合委員會調查詢問之際, 東京方面徐承祖與青木二人舉行了多次會談, 無果。 後又同日本外相井上馨、外務公使陸奧宗光進行了會談, 亦無果。 9月26日, 徐承祖與井上為此事的責任問題進行過激烈辯論, 徐承祖認為:13日之事乃平常之事,

在各港口屢有所見。 而15日之事中方死傷很多, 其原因在於日方。 故必須將15日之事調查清楚, 問題即可水落石出。 而日方井上則認為13日之事重要, 並說丁汝昌准許600人上岸, 乃為爭端之本源。 雙方互有爭執, 經過會談徐承祖認為:“崎案(日)仍狡強, 毫不認錯。 將來恐失和, ”故電告李鴻章“倭不足懼”, 建議將兵輪分兩大隊駐煙臺及台澎準備, 但他的建議未被李鴻章所採納, 李鴻章認為此案“可作地方案, 望權度輕重妥辦, 至密飭沿海及台澎準備, 似涉張惶, 目前力上不足, 餉亦奇絀。 ” 從這點上, 說明中國政府在力主求和的基礎上要不失體面, 儘快結束此事。

外務公使陸奧宗光

11月15日, 徐承祖與井上馨舉行第四次會談,

雙方議定結束崎案草約, 其內容是“長崎日本巡捕與清國水兵, 因言語不同, 彼此誤會, 以至爭毆, 互有死傷, 彼此國家, 均深為惋惜, 前已各派魏源, 在崎會審此案起釁各情, 庶可各照本國律例懲斃, 以警將來, 而保永好。 惟現已兩月有餘, 因人證眾多, 至今尚無頭緒, 了結無期。 彼此政府均不願因此案耽延, 致疏兩國友好之誼……”, 後清朝政府“均不願將就了結, 必按公法斷清”, “須徐使善於辭令, 施以權術”, 讓英人律師擔文與琅威理努力使之日本屈服。 此後, 中日雙方又進行了數次會談, 但均無果而終。

井上馨

( 季我努學社會員 劉景瑜:《1886年長崎事件述論》 本文刊載于《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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