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是鳥類遷移路線上的重要“中轉站”, 一些不法分子也因此盯上了這塊“風水寶地”, 從事針對鳥類的非法狩獵活動。
2017年8月, 吉林公主嶺市的李某、譚某和李某某等3人預謀捕鳥, 先後從吉林來到大連普蘭店區, 架網捕鳥。
其中, 譚某先來到大連, 在普蘭店皮口贊子河社區附近發現有國家保護鳥類黃胸鵐, 便電話告知了李某。 2017年8月21日, 李某和李某某會合, 由李某某駕駛一輛捷達牌轎車, 裝載李某事先準備好的捕鳥工具及鳥食等物品, 從吉林省公主嶺市驅車來到大連市普蘭店區。 次日, 李某、李某某二人到達大連市普蘭店區皮口街道辦事處轄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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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 公安機關在大連市普蘭店區星台街道辦事處杜家村村委會東岸一楊樹林內將正在捕鳥的李某某抓獲。 同日, 在李某某的帶領下, 公安機關在大連市普蘭店區皮口街道辦事處崔家窯村馬廠屯一民房內將李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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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 公安機關在大連市普蘭店區皮口街道辦事處贊子河村沙嶺屯一民房內將譚某抓獲, 並現場查獲其捕捉的野生鳥22只、捕鳥網16張、多媒體播放機2個。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東營分中心鑒定, 查獲的518只動物為黃胸鵐、23只動物為黑尾蠟嘴雀, 1只動物為黃鸝, 均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從譚某處查獲的52只動物分別為20只厚嘴葦鶯、2只黃眉鵐和30只黃胸鵐,
2018年6月6日, 普蘭店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非法狩獵案。 三人的辯護律師提出, 三人不知道捕捉農村常見的黃胸鵐是一種犯罪行為, 故其主觀惡性較小;其捕捉的野生鳥在案發後已被放飛, 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 三人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 情節嚴重, 侵犯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 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已經主動賠償的死亡野生鳥、生態修復等經濟損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