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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崔永元曝“陰陽合同”後,范冰冰方稱4天6000萬片酬是謠言

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通過個人認證微博, 發佈數張遮去部分資訊的合同圖片, 曝光藝人范冰冰通過“大小”合同, 掩蓋真實收入。 範冰冰工作室回應此事稱, 崔永元發佈涉密合約, “並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為, 既破壞了商務邏輯, 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權益。 ”

6月3日下午, 針對網上關於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通報稱,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江蘇省地稅局隨即表示, 將對該問題開展調查核實。

全文2560字, 閱讀約需6分鐘

崔永元(左)範冰冰(右)。 資料圖片

視頻丨若崔永元爆料為真 範冰冰需補繳多少錢會坐牢嗎。 新京報動新聞出品(ID:xjbdxw)

視頻丨4天6000萬?陰陽合同?國稅總局下令徹查!範冰冰事件時間點梳理。 新京報動新聞出品(ID:xjbdxw)

崔永元曝範冰冰簽“陰陽合同”引互懟

近日,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演員范冰冰疑似簽訂“大小合同”、“陰陽合同”, 4天拿6000萬片酬, 引發關注。

5月28日, 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通過個人認證微博, 發佈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 合同上出現了演員范冰冰的名字, 曝光其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 這幾張遮去部分資訊的合同圖片, 直指範冰冰通過“大小”合同, 掩蓋真實收入。

5月28日, 崔永元發佈了幾張涉範冰冰的演藝合同。 微博截圖

5月29日, 崔永元通過微博再度曝光“大小”合同,

稱“一個人演一齣戲, 為什麼要簽兩份合同?行話, 這叫一小一大雙合同。 ”崔永元稱, 小的(合同)不怕曝光, 因本人號稱值千萬, 而大合同金額為5000萬元, 該演員四天實際一共拿走6000萬元。

5月29日, 崔永元再度曝光涉範冰冰的“大小”合同。 微博截圖

同日, 範冰冰工作室回應此事稱, 崔永元發佈涉密合約, “並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為, 既破壞了商務邏輯, 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權益。 ”

範冰冰工作室稱, 對於部分媒體及網路使用者在未經求證的情況下, 宣稱“範冰冰採用‘大小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 並散播所謂“範冰冰拍攝4天片酬6000萬”謠言的行為, 已涉嫌構成誹謗, 針對此次事件, 該工作室已委託律師依法取證、處理,

並保留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權利。

5月29日, 範冰冰工作室發聲明稱崔永元涉嫌構成誹謗。 微博截圖

6月2日, 崔永元再次通過個人微博發聲, 繼續不點名暗指“大小合同”事件。 此外, 崔永元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的規定, 稱“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

6月2日, 崔永元再發微博發聲, 稱“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 微博截圖

6月3日晚6點左右, 崔永元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現在他正在與主管部門協調怎麼見面、在哪見面、如何取證等具體細節。

當晚, 範冰冰工作室負責人回應新浪娛樂, 稱依法納稅是每位演員應盡的法定義務, 本工作室及演員范冰冰女士從未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進行簽約,

並已於2018年5月29日通過工作室聲明予以明確否認。 接下來, 本工作室及范冰冰女士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公佈權威調查結果, 以解公眾質疑。

稅務總局調查影視“陰陽合同”涉稅問題

6月3日, 針對網上關於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通報稱,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消息稱,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 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將嚴格依法處理。

據悉, 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

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 加大征管力度,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影視人員“陰陽合同”涉稅問題。 微博截圖

同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回應稱, 江蘇省地稅局依法組織對有關涉稅問題開展調查核實。

江蘇省地稅局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 對網上反映的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江蘇省地稅局已組織主管稅務機關等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將嚴格依法處理。

無錫市地稅局官方微博“無錫地稅”也發聲表示, 對於大家關注的問題, 該局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要求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無錫市地稅局稱已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微博截圖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律師說法

如確定逃稅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就逃稅可能需承擔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小崔的說法,其中1000萬元部分屬於陽合同,應該是按規定交了稅款,這部分沒有責任。剩下的5000萬元 ,應屬於陰合同部分,扣減20%,應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也即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假設滯納了一整年,折算後應交滯納金411萬元;滯納了5年,應交滯納金2000萬元多一點。超過5年未發現,是否應當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承擔,因為法律只是說5年後才發現的不處罰,而稅款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以對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並非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按最高處5倍的罰款,這位女明星所應補交各類款項合計2000萬元,最高可罰款1億元。

再說逃稅可能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判斷,初次發現逃稅,無論累計數額多大,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因“偷稅”(行政法稱偷稅,刑法稱逃稅)已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就絕對應該夾著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會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還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問題是,“逃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依據《刑法》其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即過了10年才發現不再刑事追究,但《稅法》規定過了5年即不再處罰,這中間如何協調,尚無權威解釋。

也有觀點認為,至少可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追究,但這是不能成立的。根據《刑法》第395條規定,所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可見,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受此嚴格監督,這是職務廉潔性的要求;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即使說不清收入來源,也是沒有關係的。

劉昌松(律師)

新京報記者 沙璐 王煜

編輯 張太淩 肖隆平 校對 陸愛英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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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無錫市地稅局稱已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微博截圖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律師說法

如確定逃稅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就逃稅可能需承擔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小崔的說法,其中1000萬元部分屬於陽合同,應該是按規定交了稅款,這部分沒有責任。剩下的5000萬元 ,應屬於陰合同部分,扣減20%,應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也即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假設滯納了一整年,折算後應交滯納金411萬元;滯納了5年,應交滯納金2000萬元多一點。超過5年未發現,是否應當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承擔,因為法律只是說5年後才發現的不處罰,而稅款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以對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並非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按最高處5倍的罰款,這位女明星所應補交各類款項合計2000萬元,最高可罰款1億元。

再說逃稅可能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判斷,初次發現逃稅,無論累計數額多大,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因“偷稅”(行政法稱偷稅,刑法稱逃稅)已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就絕對應該夾著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會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還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問題是,“逃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依據《刑法》其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即過了10年才發現不再刑事追究,但《稅法》規定過了5年即不再處罰,這中間如何協調,尚無權威解釋。

也有觀點認為,至少可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追究,但這是不能成立的。根據《刑法》第395條規定,所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可見,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受此嚴格監督,這是職務廉潔性的要求;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即使說不清收入來源,也是沒有關係的。

劉昌松(律師)

新京報記者 沙璐 王煜

編輯 張太淩 肖隆平 校對 陸愛英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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