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 廣東一六旬老人吳某在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墜亡。 事後, 其家屬認為景區內楊梅太易攀爬, 導致很多遊客採摘甚至哄搶, 而景區管理方卻從未採取安全疏導和防範措施, 向景區索賠60多萬。
日前, 廣州花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 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 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 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景區未告知危險, 承擔5%的責任, 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對此, 不少網友開始為景區喊冤。 那麼, 發生了這樣的事, 要求景區賠償到底合不合理呢?
媒體怎麼評
段思平發表在新快報上的《遊客爬樹摘楊梅墜亡,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在物件損害責任中,‘林木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在本案中,如果景區管理方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那麼景區管理方是否已經盡到了全部安全保障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
“《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就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雖然說景區應該賠償,
不過王李和發表在東北新聞網上的《景區摘楊梅墜亡,
旅遊出行安全第一》一文更強調了旅行出行安全的重要性。
文章認為,
老人一時貪心擅自採摘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
“如今, 旅遊已成為人們假期計畫很重要的一部分, 休閒娛樂是人們生活必不可少的。 但旅遊也應遵守規矩, 切不可‘任性’。 新聞中的這位老人見景區楊梅挺好, 一時‘貪心’, 便上樹摘楊梅, 結果不幸跌落身亡。 其實如果不明確說明是採摘園, 景區的楊梅算是公共物品, 是供欣賞的, 若擅自採摘是一種不文明行為。 上樹也是非常危險的, 是對安全的忽視。 因此作為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文明旅遊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準則, 每個人都要為良好的秩序做出自己的貢獻, 因為公共場所不是哪一個人的, 而是我們大家的。 遵守秩序既是為了維護公眾權益, 更是為自己負責,
範子軍發表在南方網上的《景區摘楊梅墜亡索賠案是雙向警示》一文則認為, 老人景區摘楊梅墜亡案對於遊客和景區都有警示意義。
“老人景區摘楊梅墜亡案無疑具有雙向警示意義。 作為遊人應該遵守公共秩序, 增進自覺自律意識, 做到守法、安全、文明觀景, 否則, 要承擔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 而作為景區管理、服務方, 為遊客提供安全觀景環境是應盡義務,
編輯有話說
遊客私自爬樹摘楊梅, 出了事故以後卻要求景區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雖說是於法有據, 但網友們卻提出了不一樣的看法。 不少人認為, 明明是老人自己不守規矩, 景區卻要為他的不合理行為買單, 這純屬碰瓷。 有人甚至還調侃道, 如果走在路上摔倒了, 怕是還要怪馬路。
其實法院的判決倒是沒有完全否定普通人的直覺。 在最終的判決中, 吳某對自身的損害承擔了95%的主要責任。 而景區5%的賠償責任, 一來是因為其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 做出相關的警示告知;二來是其後續救助不及時, 雖設有醫務室,但相關人員已經下班,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使得損害進一步擴大。
這樣的5%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該景區違反了《旅遊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的安全風險提示義務”與“突發事件處置義務”。因此,在這起案件中必須注意到,事件的主體是“旅遊經營者”,案發的地點為公眾場合,而非其它私人領域。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對景區明確自身責任,提高其管理服務的水準還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類似案例並不是沒有。在2014年就有新聞報導道,遊客李某在某景區瀑布底部拍照,返回途中因為腳底打滑摔成九級傷殘。傷者狀告景區安全措施不到位,法院最終判定景區賠償李某5萬元。
旅遊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最近頻頻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更是提升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明確旅客和景區雙方的責任,最終帶來的也是雙贏局面。
而回到這一次的事件,法律判決與大眾感知之所以產生偏差,主要在於普通公眾對問題的判斷,可能僅僅依據“法感”。“法感”這一概念,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首次提出的,即強調審判過程中的直覺因素,認為法感總是在判決之前,邏輯的證立是在法感產生之後的任務。“法感”對於案件的處理還是有其意義的,但是法官在具體的判決中,不可能僅僅依靠這種直覺思維,還需要對法條、法律原則等多種因素進行的綜合考慮。因此,最終的審判結果可能會超越普通人正義的直覺。
不論如何,老人爬樹摘楊梅墜亡終究還是一個悲劇,在這場悲劇的背後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關注。要求景區承擔自身應盡的責任,固然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那些漠視規則的行為又該如何去規範,更加值得思考。大家所真正期待的,是社會最終能對規則意識達成共識。
本期編輯:楊麗琴
雖設有醫務室,但相關人員已經下班,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使得損害進一步擴大。這樣的5%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該景區違反了《旅遊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的安全風險提示義務”與“突發事件處置義務”。因此,在這起案件中必須注意到,事件的主體是“旅遊經營者”,案發的地點為公眾場合,而非其它私人領域。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對景區明確自身責任,提高其管理服務的水準還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類似案例並不是沒有。在2014年就有新聞報導道,遊客李某在某景區瀑布底部拍照,返回途中因為腳底打滑摔成九級傷殘。傷者狀告景區安全措施不到位,法院最終判定景區賠償李某5萬元。
旅遊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最近頻頻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更是提升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明確旅客和景區雙方的責任,最終帶來的也是雙贏局面。
而回到這一次的事件,法律判決與大眾感知之所以產生偏差,主要在於普通公眾對問題的判斷,可能僅僅依據“法感”。“法感”這一概念,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首次提出的,即強調審判過程中的直覺因素,認為法感總是在判決之前,邏輯的證立是在法感產生之後的任務。“法感”對於案件的處理還是有其意義的,但是法官在具體的判決中,不可能僅僅依靠這種直覺思維,還需要對法條、法律原則等多種因素進行的綜合考慮。因此,最終的審判結果可能會超越普通人正義的直覺。
不論如何,老人爬樹摘楊梅墜亡終究還是一個悲劇,在這場悲劇的背後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關注。要求景區承擔自身應盡的責任,固然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那些漠視規則的行為又該如何去規範,更加值得思考。大家所真正期待的,是社會最終能對規則意識達成共識。
本期編輯:楊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