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文明表現在會用智慧制定各種規則約束人們不正當的行為, 從而達到不斷發展的目的。 交通燈的發明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1868年英國人為了避免發生更多的馬車紮人事件而創造發明了紅綠燈。 到了1918年一位中國人又在紅燈和綠燈之間加入了黃燈, 目的是為了警告行人和駕駛員前方注意危險, 要小心通過。 所以黃燈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既然是指示用的燈, 自然有其規則要遵守。 綠色代表可以繼續前行, 紅色代表不能通行, 黃色就是警告駕駛員即將轉燈, 請減速刹車或者慢行。 這些都比較好理解的。
為了減小這一種交通事故的發生, 對於黃燈亮的時候應該如何遵守規則, 交通部門又重新做了明確的定義。
黃燈亮時, 這樣做, 不算違規:
1、黃燈亮時, 車身已經超過停車線, 可繼續向前直行或立即停車。
2、黃燈亮時, 車身還未超過停車線, 立即刹停。
而像下面這樣做, 就算沖黃燈違規了, 不但要罰款, 還要扣分:
1、黃燈亮時, 車身未超過停車線仍然繼續前行。
2、黃燈亮時, 加速通過。
而到現在亮起黃燈時有以上兩種行為的不但會罰款扣分, 還將被看作是觸犯了法律, 屬於違法行為。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駕駛習慣和個性, 如果沒有交通規則的約束, 個個都我行我素, 先不說人的生命安全得到威脅, 就簡單的順暢通行都很難做到。 沖黃燈之所以會被視為違法, 也是為了行人和其它駕駛員的安全著想, 所以我們在開車的時候, 一定要遵守交通指示燈的提示, 不要為了快那幾分鐘, 就無視交通燈的存在, 當因此造成嚴重的後果的時候, 就後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