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是以市場主體年報公示為主的綜合平臺。 巴南局堅持以問題和結果為導向, 認真梳理年報公示中的突出問題, 結合年報公示系統的功能定位, 逆向思考年報公示系統的改進方向及思路, 以求完善年報公示系統。
年報公示系統存在的問題概述
問題一:公示模組的動靜不同凸顯模組關聯度不緊。
在年報公示系統中, 股東及出資資訊、股權變更資訊2個模組在工商部門的公示資訊、企業即時資訊、年報資訊版面均有設置。 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工商部門版面和企業即時資訊版面的資訊均應自資訊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問題二:公示比例的高低差異揭示關注重視度不一。
巴南局在2017年“雙隨機一公開”綜合抽查中, 對轄區某工商所抽查的93戶公司類主體(總計104戶, 除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11戶)進行了調查統計, 發現工商部門負責的公示資訊做到適時更新;由公司自行填報公示的年報率比例高達100% ;但未自行填報公示的股東及出資資訊、股權變更資訊、許可資訊的戶數有16戶, 占總比例的17%, 占應公示主體的40% 以上。 究其原因, 主要在於工商部門在年報上的宣傳資源配額大, 每年1—6月, 基層工商所不遺餘力地向市場主體灌輸年報知識,
問題三:公示資訊的對錯與否映射科技智慧度不高。
巴南局在2017年“雙隨機一公開”綜合抽查中, 按照“一次抽查、全面體檢、綜合會診”的原則, 對抽查的市場主體年報、即時資訊以及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核查, 發現通信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等資訊或多或少存在錯誤項, 其中出錯率最高的是個體工商戶資金數額和商事制度改革後註冊的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出資額和日期三大類。 究其原因, 主要是這三者沒有參照物比對填報所致, 如個體工商戶資金數額的資料資訊在開業登記申請書上才填寫, 在營業執照和公示系統基礎資訊頁面均未明示, 不少個體工商戶在年報時忘記了只能估填;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額和日期在公示系統基礎資訊頁面僅公示股東名稱,
關於公示系統的改進設想
國家要求健全和完善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 作為奠基石的年報公示系統, 理應進一步理順關係, 查漏補缺, 對症下藥, 以科技化、智慧化手段加大引導、提升、助推力度, 促進市場主體公示主體責任全面落實, 實現填報公示資訊的增量提質, 從而構建起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新框架。
一是堅持簡約監管的原則予以合併歸類。 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明確了“簡約監管”的原則, 要求消除監管工作中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時宜的陳規舊制,構建簡約高效的監管模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減少社會成本。由此,年報公示系統完全可以進一步減少繁文縟節,對在年報公示系統中多次重複填報的資訊,如股權變更資訊產生後須填報2次的情況,推行“最多填報一次”的思路實行合併歸類,將即時資訊版面和年報資訊版面中的模組合二為一,或將填報流程整合為一次,相關資訊在填報後可在即時資訊版面或年報資訊版面間相互導換,這樣既避免資訊重複公示讓人眼花繚亂,又減少市場主體費心勞力多填報資訊多出錯的概率。
二是堅持智慧監管的原則強化科技輔助。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明確了“智慧監管”的原則。在“互聯網+”的時代,工商部門理應採用自動化、科技化手段,加強對年報公示的精准管控。從近年來年報率逐步提升的經驗看,通知提醒到位是確保資訊填報公示的有力抓手。對模組漏報及資訊錯報的情況,建議在公示系統中強化關聯比對及提示捆綁功能,即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均須公示的資訊,在公示系統中實行捆綁關聯,如股東及出資資訊在工商部門公示後20個工作日,公司未按照規定填報公示的,由公示系統自動校對確認後,發送提醒短信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聯絡員,提醒應及時填報公示即時資訊,實現監管的時效性和物件的精准性。對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出資額和日期填報公示有誤的,建議在工商部門公示的內容增加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出資額和日期等資訊內容,或在該模組填報設置提示資訊:提醒該類資訊錯誤率較高,應嚴格對照章程填報。
三是堅持綜合監管的原則實施聯合推進。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在“綜合監管”原則內容中要求“加強資訊共用,強化部門上下統籌,發揮各種監管資源的綜合效益”。鑒於許可資訊也是市場主體年報公示的重要內容之一,在目前許可資訊在年報公示系統中公示的種類和數量屈指可數的情況下,建議許可部門應加強對許可資訊填報公示的關注和重視程度,在辦件時應告知市場主體及時填報公示許可資訊,同時在年報公示系統中要為許可部門開通埠,接收許可部門推送的許可資訊,讓全社會在查看瞭解市場主體是否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時有章可循,讓違法市場主體無從遁形。通過變工商部門唱“獨角戲”為眾部門共同發力,消除監管盲點,降低執法成本。
(本文由重慶市工商局巴南區分局 張紅衛 趙明供稿,發表於《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03期)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要求消除監管工作中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時宜的陳規舊制,構建簡約高效的監管模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減少社會成本。由此,年報公示系統完全可以進一步減少繁文縟節,對在年報公示系統中多次重複填報的資訊,如股權變更資訊產生後須填報2次的情況,推行“最多填報一次”的思路實行合併歸類,將即時資訊版面和年報資訊版面中的模組合二為一,或將填報流程整合為一次,相關資訊在填報後可在即時資訊版面或年報資訊版面間相互導換,這樣既避免資訊重複公示讓人眼花繚亂,又減少市場主體費心勞力多填報資訊多出錯的概率。二是堅持智慧監管的原則強化科技輔助。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明確了“智慧監管”的原則。在“互聯網+”的時代,工商部門理應採用自動化、科技化手段,加強對年報公示的精准管控。從近年來年報率逐步提升的經驗看,通知提醒到位是確保資訊填報公示的有力抓手。對模組漏報及資訊錯報的情況,建議在公示系統中強化關聯比對及提示捆綁功能,即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均須公示的資訊,在公示系統中實行捆綁關聯,如股東及出資資訊在工商部門公示後20個工作日,公司未按照規定填報公示的,由公示系統自動校對確認後,發送提醒短信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聯絡員,提醒應及時填報公示即時資訊,實現監管的時效性和物件的精准性。對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出資額和日期填報公示有誤的,建議在工商部門公示的內容增加股東認繳出資額及日期、實繳出資額和日期等資訊內容,或在該模組填報設置提示資訊:提醒該類資訊錯誤率較高,應嚴格對照章程填報。
三是堅持綜合監管的原則實施聯合推進。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在“綜合監管”原則內容中要求“加強資訊共用,強化部門上下統籌,發揮各種監管資源的綜合效益”。鑒於許可資訊也是市場主體年報公示的重要內容之一,在目前許可資訊在年報公示系統中公示的種類和數量屈指可數的情況下,建議許可部門應加強對許可資訊填報公示的關注和重視程度,在辦件時應告知市場主體及時填報公示許可資訊,同時在年報公示系統中要為許可部門開通埠,接收許可部門推送的許可資訊,讓全社會在查看瞭解市場主體是否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時有章可循,讓違法市場主體無從遁形。通過變工商部門唱“獨角戲”為眾部門共同發力,消除監管盲點,降低執法成本。
(本文由重慶市工商局巴南區分局 張紅衛 趙明供稿,發表於《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03期)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