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新興行業在發展時, 必會亂象叢生。 老生常談的話我就不說了, 談談對直播的看法吧
14歲, 正是中二的年齡, 父母忙著賺錢養家忽視了孩子的教育問題。
但是。 。 。 兩個月啊, 兩個月內, 熊孩子通過支付平臺偷偷把父母縫了十年牛仔褲賺來的16萬多元存款統統打賞給了直播平臺女主播都沒有開短信通知嗎?沒有定期查餘額嗎?熊孩子整天玩手機不管嗎?出了事敢不敢先承認錯誤, 找的藉口根本是個笑話。 你們作為監護人盡到義務了嗎?
這類新聞已屢見不鮮了, 因而有不少人武斷的說“直播有百害而無一利”
在我看來, 直播是“娛樂社會化”催生出的新型娛樂模式, 屬於“生產社會化”的一環。 直播有利於精准化的提供娛樂產品, 有利於誕生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
但是我覺得網路巨額消費這種新興事物應該特事特辦。
孩子管熊了家長是有責任, 但是就因為管熊了點, 就傾家蕩產這責任要付出的代價也實在是說不過去。
法律本來就是應該保護公民不犯蠢的時候不受害, 犯了點小蠢的時候也不至於輸到無法翻身, 為了這個, 自由意志應該有邊界, 這就是我們法律上要禁毒禁賭的原因, 自己能掌握的錢, 也不應該自己隨意地, 大量地, 無用地敗掉。
我個人覺得特事特辦, 比如立法網路虛擬消費數額巨大的, 需進行人臉識別,
這之類的熊孩子問題不是第一次出現, 作為個人層面, 譴責熊孩子, 決心教好自己的孩子是你乎政治正確, 但法律層面上保護公民財產, 至少設法試行局部條例保護公民財產, 我個人覺得, 不能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