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藥業事件在週末有了進一步的發酵。 根據深交所5月18日發佈的《上市公司監管動態》, 深交所在就常山藥業公告中稱聲的“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的資料來源與準確性進行問詢的基礎上, 已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違規處分程式。 這體現出深交所在加強日常監管中雷厲風行的一面。
對常山藥業及相關當事人啟動違規處分程式, 這是很有必要的。 雖然常山藥業有關“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的公告一經發佈後, 在市場上引起哄動, 輿論集中對“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這一說法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事實也確實如此。 面對市場的質疑與深交所的問詢, 雖然常山藥業表示相關資料來源於國信證券2014年5月底發佈的相關研究報告, 但卻無法證實資料的準確性。 如此一來, 這就違背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有關資訊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中的第2.1條與2.2條的規定, 尤其是第2.2條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不能保證披露的資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 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很顯然, 常山藥業並沒有按此規定來辦理。
不僅如此, 在常山藥業不實公告的誤導下,
上述四人的減持行為, 顯然又違犯了《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因為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17條與第 4.2.18條規定,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式之日,
而既然違犯了相關的規定, 當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何況, 常山藥業事件在市場上影響極大, 而且公司股價出現了明顯的異常波動, 給投資者帶來了明顯的投資損失, 因此, 對於常山藥業以及董事長高樹華等人的違規行為, 絕對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而是應依據法規來進行查處。 因此, 深交所第一時間對常山藥業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違規處分程式,
不過, 對常山藥業事件如果僅僅只是局限於違規處分的話, 顯然是不夠的。 畢竟處分與查處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同。 處分通常是一種紀律處分, 而處分的方式往往也就是譴責、批評、公開批評之類, 這不僅對當事人起不到懲處的作用, 對其他人以及後來者也起不到震懾作用。 所以, 處分只是查處的第一步, 重要的還是要落實在第二步, 即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而根據常山藥業及高樹華等人違規的事實, 以及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證監會對當事人的處罰至少可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高樹華等高管予以警告, 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常山藥業公司給予警告,
當然, 從處罰的角度來說, 上述處罰或許有些輕, 但這種處罰可以解決一個問題, 就是投資者有了證監會的“處罰令”之後, 可以依法對常山藥業及高樹華等當事人提起索賠, 這樣可以部分解決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問題。 這是在現行法律法規背景下, 證監會“處罰令”的又一層意義了。 (原文首發於5月21日《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