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數碼科技»正文

周蓬安:支援于歡上訴,挖出吳學占團夥的保護傘

5月13日, 新京報《吳學占團夥獲刑後 於歡說的這句話道出大家心聲》一文報導, 對於吳學占獲刑25年, 於歡表示:“希望能夠繼續把吳學占的合夥人, 還有包庇吳學占團夥的幕後保護傘給挖出來。 主要是這些保護傘, 如果沒有保護傘的話, 他們就不會這麼倡狂, 不會對這些企業造成那麼大的傷害, 不是一個企業, 是很多企業。 ”

贊成於歡這個基本判斷, 這句話也道出了我的心聲。 我曾經不止一次地說過, 所有存續時間較長的賭場, 背後肯定有一個堅實的保護傘;所有能夠長期大膽從事色情業的經營場所,

背後一定有警方撐腰;所有稍有影響力的“涉黑”團夥, 警方必有“敗類”做他們的堅強後盾, 否則很難存活;一些車站、碼頭騙子、小偷猖獗, 也是定期給藏在警方的“敗類”上交“保護費”, 否則幾天就被圍剿乾淨。

昨天就有好幾位網友通過微信留言向我推薦《北京西站, 一場無恥騙局下的眾生相!》一文, 讀完圖文並茂的這篇文章後, 我是倍感震驚, 實在是想不到偉大的首都, 號稱“首善之區”的北京會出現這類事情。 該文篇首是這樣寫的:

以下故事, 為一位朋友的親身經歷, 朋友不想讓更多人重蹈她的覆轍, 故寫成以下行文方式, 以讓更多的讀者瞭解, 盡自己的一份力!希望大家可以轉發出去, 揭露這群騙子無恥的行徑, 讓更多的人知道其中的內幕,

不要再上當受騙!

我偏向于這篇文章並非杜撰, 相信作者懂得“文責自負”, 而且瞭解“跨省抓捕”在當今已經司空見慣的現實。 如果這篇文章內容嚴重失實, 希望北京西站迅速做出回應, 讓原文作者道歉(即使有部分屬實, 抓捕也請免了吧, 給言論留下一點空間);如果文章敘述的主要事實沒有多少出入, 希望北京警方迅速採取行動, 在嚴厲打擊騙子(包括票騙子、假志願者、黑導遊、拉旅館住宿)的同時, 順帶揪出“內鬼”, 還北京西站一個長久安寧的治安環境。

我對“於歡案”的關注程度, 遠高於近期對“鴻茅藥酒事件”的關注。 翻了一下此前所寫內容, 發現我在半個月期間寫了6篇有關“鴻茅藥酒事件”話題的評論, 而自“於歡案”見諸報端後,

我已經累計寫下8篇評論, 分別是《若法官刺傷極端辱母者, 會判無期?》、《支持“辱母案”律師起訴警方不作為》、《別誤傳!辱母案僅為“刺傷”絕非“刺死”》、《我給“刺傷辱母者”於歡做無罪辯護》、《於歡若防衛過當,那還有正當防衛嗎?》、《就於歡“防衛過當”,與山東檢方商榷》、《“辱母案”改判,與輿論監督關係不大》和《若早一年掃黑除惡, 於歡或被判無罪》。

對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 構成故意傷害罪, 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於歡也接受了這個判決結果, 我認為在當今大環境下還是可以接受的。

但當地司法機關將“於歡案”與其背後的吳學占團夥涉黑案並沒有做緊密關聯, 還是令人有些遺憾。 早在“於歡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炒得沸沸揚揚,

網友紛紛指責一審法院妄判, 指責警方不作為時, 我就緊緊盯著吳學占及其打手杜志浩一行的“討債”行為完全非法, 認定他們就是“黑社會”討債團夥, 然後是“板上釘釘”的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

不足死就不會死。 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沒有錯。 法院認為, 被告人吳學占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並罰, 判處有期徒刑25年,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但我對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的這個判決仍存在質疑, 似有袒護吳學占團夥的味道。 雖然此前被吳學占團夥強佔的房屋已經返還於歡之母蘇銀霞,

雖然蘇銀霞、於歡所提的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要求具有一定的“彈性”, 但他們請求返還超支利息, 這是法律也是非常明確的, 而且也是可以輕鬆計算出來的。 我想提醒該案法官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於歡案”剛剛見諸輿論場時, 網上就有傳言, 稱當地官員參與或變相參與吳學占放“高利貸”, 因此庇護吳學占, 打擊於歡母子。 如今真相正在一步步浮出水面, 吳學占涉黑團夥的保護傘恐怕也寢食難安了。 於歡不上訴,或者較真不夠,司法機關肯定不會管;若於歡堅持上訴,又正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時期,包庇吳學占團夥的幕後保護傘如果挖不出來,恐怕真的不好向社會交代。

往期精彩:

於歡不上訴,或者較真不夠,司法機關肯定不會管;若於歡堅持上訴,又正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時期,包庇吳學占團夥的幕後保護傘如果挖不出來,恐怕真的不好向社會交代。

往期精彩: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