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朝以來, 國法體系日益完善, 提倡百姓在遇到糾紛時報官, 而非自己私立處理。
然而, 凡事都有例外, 在古代有一種特殊的刑罰, 不受官府的管制範圍, 被廣大老百姓推崇。
這種方式就是浸豬籠。
在影視劇中經常能看到一個年輕女子因為被懷疑在外偷男人, 而被全村的人綁起來放在竹籠裡, 活活淹死。
起先, 這種竹子編制的籠子是用來運輸活禽的, 最後竟發展到了把豬換成了人, 成為了一種毫無人性的刑罰。
之所以浸豬籠會成為一種女性獨有的刑罰, 其根本原因是古代女性的地位地下, 即使是地位尊貴的女子也不過是依附于男人。
自宋朝開始, 社會風氣日漸保守, 對女性的提出了“三從四德”。
到了明朝更是大力推廣“程朱理學”, 將存天理滅人欲做到了極致。
在這樣一種時代背景下, 女性稍有不慎就會受到丈夫乃至家族的唾棄。
一旦被發現和別的男人有曖昧關係, 就會被丈夫抓去浸豬籠, 如果丈夫出門在外, 族中的長老可以代為行使這項權利。
古代法制中也規定了關於出軌男女的處罰, 比如唐朝, 對於出軌的男女會被關入大牢一年。 明朝則是杖責八十。
雖然處罰嚴苛, 但比浸豬籠要好得多。
然而, 在大多數情況下, 老百姓並不認同官府的這套說法, 在他們看來, 家法大於一切。
在那樣的觀念之下, 對於出軌女性的懲罰可以說是毫不留情的。
除了浸豬籠, 還有一種名叫“石刑”的刑罰。
它是將人胸部以下埋入土中, 施刑者向受刑者扔石塊。 扔到受刑者死去為止。
如果受刑者已經有了孩子, 那麼她的孩子必須在現場觀看。 而且她的父親也要到場, 並宣佈和她斷絕父女關係, 並一同向她扔擲石塊。
這項看似野蠻的刑罰你或許覺得不可思議, 但它至今仍在伊斯蘭國家流行, 並且依然是合法的。
而今, 社會的發展, 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
至少對於出軌這件事來說, 不會像古代那樣要了他的命。
甚至於, 在不構成實質性傷害時, 都不會受到處罰。
如何在沒有極刑的約束下, 保證良好的世風, 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